一、是不是所有股东都有资格来股东大会?还是说只有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才有资格开股东大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现行《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实际操作中,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召集都要经过法定程序,如果程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现只有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当然,如果这种极端情况发生了,那么根据现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标准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门官网可见)都是规定“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特殊决议(一般为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对外对内担保超过一定比例等)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含本数)通过”。
换言之,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确实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么普通决议只要5%以上赞成,特殊决议只要20/3%以上赞成即可。
与此对比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股东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规定“普通决议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殊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这里的规定是“代表表决权的股东”而非“出席会议的股东”,可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席会议比例没有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当然咯,如果有限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股东们并非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的,那么也有可能三两个股东出席会议就可以行使十个股东的表决权的情形,这又是另一回事了。
二、公司设有懂事会小股东又什么权利
一般情况下,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有股份数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股份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具体要查看公司的章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有什么区别?
股东会 《公司法》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
第99-108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62条) 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2.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设立及职权的规定;
109-117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51条)
四、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是: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款: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
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股东(大)会怎么组成的
股东(大)会是由持公司股票的股东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对公司享有最高权力,而股东行使权力的机关即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
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并且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
其除了法定的职权外,也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某些职权。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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