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出资纠纷指什么
1、虚假出资纠纷。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
比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出资不足纠纷。
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
比如: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3、逾期出资纠纷。
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
比如: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
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二、1、什么是上市公司,简述上市公司设立的条件。 2、简述股票转让有哪些限制。 3、简述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哪些属于交易所受理的范围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证券公司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本所会员部予以受理,协调证券公司妥善解决。
对于证券公司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进行投诉。
本所业务规则详见本所网站服务与支持栏目下的“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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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民应承担什么责任
证券商应对股民承担法律责任 “苏三山”一案是目前股票交易中的一个典型,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在现行的股票市场中,股民与证券商之间发生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下面针对本案,就证券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从律师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一、 证券商应当能预见到其发布信息的法律后果,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经过几年发展,已形成诸多的市场操作规范,但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涉足证券市场的人员日益增多,而其中的证券从业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较高,投资股民的素质相对较低,他们对投资的风险预测、投资的对象、时机的选择、股票的价格等均缺乏比较专业化的知识,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投资股民对证券商的依赖性;
由于证券商处于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中介地位,在大多数投资股民的眼里,证券商发布的任何上市公司信息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信息会左右股票市场的行情,这又导致了股民在主观上对证券商的依赖性。
因此,鉴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证券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决定股民的投资选择,其公开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可能成为股民进行投资的依据,证券商与股民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依赖关系,因此证券商在决定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时,应当能预见到这种信息公之于众之后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证券商行到“苏三山”股票被收购的信息传真后,将此传真复印给其大户、中户室股民。
众所周知,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大户、中户在操纵股票市场,股民均是看着大户、中户来进行买卖的。
本案原告的两股民正是根据证券商的传真买进“苏三山”股票的,证券商对此应当能够预见。
既然属于事先能够预见,而又实施了其行为,放任其结果的发生,这说明证券商有主观上的过错,就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符合我国民法的承担法律责任原则。
二、 证券商传播虚假信息,已对股民的投资构成严重误导,应对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证券商公布信息之后,次日又向社会公众发布了辟谣的信息。
其公布的信息确系虚假,同时这种虚假的信息已经错误地导致了股民的投资,并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证券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 通过阅读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我们不能肯定本案帮告与被告证券商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本案原告是否在被告处开户并委托其进行交易。
如果双方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有开户合约书,双方尚可以据此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投资股民应不断提高股票投资方面的素质,正确地决定自己的投资选择;
证券商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应使其行为更加规范化,保障证券市场中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顺畅动作。
(原载《中国律师报》1994年8月9日)上为一关于股民的案件的解说,各种是非的不准确消息,误导股民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什么是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案由,处理各种违法出资行为,并追究股东责任。
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虚假出资纠纷。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
比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出资不足纠纷。
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
比如: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3、逾期出资纠纷。
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
比如: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
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六、股市事件是什么意思呢?
股市里面发生的重大事件。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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