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4]70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物资批发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业按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
其他行业,按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收据:按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二、如何交印花税?交税标准是什么?
缴纳印花税方法: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2、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印花税交税标准如图:
三、什么是印花税?中国对征收印花税有什么规定,如何征收?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335306262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1、千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
具体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四、印花税及其有关规定是什么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五、印花税征收管理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征收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六、关于印花税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项目、缴纳期限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照保费金额依照千分之一贴花或计算缴纳。
合同在签订时贴花或计算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规定: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
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
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保费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二、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印花税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七、如何交印花税?交税标准是什么?
八、对印花税的缴纳方式有哪些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
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
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
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
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
九、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规定1、法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2、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3条3、特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88)财税字第255号)4、特定情形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25号)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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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杏衣
发表于 2023-07-18 16:44回复 八云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