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根据双方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对方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股权变更登记事宜;3、如对方拖延时间过长,导致交易目的难以实现,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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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去哪里登记可以索赔~东方电子要赔偿,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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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后,他不肯到工商局去签字

1、可根据双方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对方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股权变更登记事宜;
3、如对方拖延时间过长,导致交易目的难以实现,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交易价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后,他不肯到工商局去签字


二、证券登记公司系统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
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理由如下:  其一,从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的特性出发,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
证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在买卖股票这一直接金融活动中充当中介,必须为交易进行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为当事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保障,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交易机会上的保障。
而该机会利益对客户而言意义重大。
这在于: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
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
机会利益意味着进行跨时间、跨空间价值交换之交易机会,无机会则无利益。
因而,交易机会是实现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对交易主体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独立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二,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
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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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之间纠纷应提起什么之诉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分情况应提起以下之诉:

1、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

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帐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凡未按此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补足出资等。
2、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如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转让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转让股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
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3、股权转让时转让款给付之诉 股权转让都是有偿的,且已明确在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如受让方不按期支付转让款,则可以诉讼。

股东之间纠纷应提起什么之诉


四、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质押的股权没在工商局登记,这样受法律保护吗?宣布破产后有优先赔偿权吗?

1、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单纯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倘不进行工商登记,尚不能发生设立质权的法律效果。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但因未对设立质权进行登记,质权不成立,优先受偿权也就无从谈起。
3、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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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父亲生前购买的原始股票怎样过户到自己名下 是多年前的记名股票,当时的证券公司都不知道去哪里了 应该怎么

股票继承过户办法一、股东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向本公司申请将被继承人股票过户登记为继承人所有,谓之继承过户。
二、继承人应检附之文件及其内容如下:(1)继承人之印鉴:留存于公司印鉴卡之印鉴。
(2)继承人国民身分证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一份:所有法定继承人均须具备(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加法定代理人之国民身分证。
);
外国继承人其居留证、护照或经当地我国驻外单位验证或由当地法院或政府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当地国法定公证机关验证之身分证明文件。
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为本国国民,且另须提示受托人国民身分证及委托书。
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之人民应检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继承关系证明文件曁大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之继承关系公证书或证明文件,该继承人如限于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来台办理,应出具经合法认定委托书,委托台湾地区第三人代为办理。
(3)被继承人之股票:包括死亡日前取得之股票及死亡后已领取之全部股票。
(尚未过户之股票应检附买进报告书或证券交付清单。
)(4)继承系统表:由申请继承人参酌民法第一一三八条至一一四○条「继承顺序及代位继承」规定列填,幷签章,且应注明「如有伪报、遗漏或错误,致他人受损害时,继承人愿负损害赔偿及有关法律责任」。
(5)股票继承人现在部分户籍誊本 。
(6)继承人股份分配同意书或法院裁判书:继承人有数人时,其应继分依民法继承编应继分规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继承人股份继承分配同意书;
由法院裁判者,检附法院裁判书。
(7)遗产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书或:影本一份,正本应先交本联办处加盖过户讫后再行归还。
继承人应向税捐机关申报被继承人截至死亡日之持有股数(持有股数可先向本联办处查询),再由税捐机关核发。
三、如尚有未领之股票或现金股利,可向本联办处查询。
四、以上用纸证明文件,连同全部股票及继承人之印鉴齐全后一幷前来本联办处办理。
五、股东也可以具备以上文件,向往来券商依据私人间直接让受、继承及赠与转拨方式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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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票受损,投资者怎么申请索赔

看看是不是没有开通相关权限,比如创业板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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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登记公司系统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股票继承过户办法一、股东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向本公司申请将被继承人股票过户登记为继承人所有,谓之继承过户。
二、继承人应检附之文件及其内容如下:(1)继承人之印鉴:留存于公司印鉴卡之印鉴。
(2)继承人国民身分证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一份:所有法定继承人均须具备(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加法定代理人之国民身分证。
);
外国继承人其居留证、护照或经当地我国驻外单位验证或由当地法院或政府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当地国法定公证机关验证之身分证明文件。
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为本国国民,且另须提示受托人国民身分证及委托书。
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之人民应检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继承关系证明文件曁大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之继承关系公证书或证明文件,该继承人如限于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来台办理,应出具经合法认定委托书,委托台湾地区第三人代为办理。
(3)被继承人之股票:包括死亡日前取得之股票及死亡后已领取之全部股票。
(尚未过户之股票应检附买进报告书或证券交付清单。
)(4)继承系统表:由申请继承人参酌民法第一一三八条至一一四○条「继承顺序及代位继承」规定列填,幷签章,且应注明「如有伪报、遗漏或错误,致他人受损害时,继承人愿负损害赔偿及有关法律责任」。
(5)股票继承人现在部分户籍誊本 。
(6)继承人股份分配同意书或法院裁判书:继承人有数人时,其应继分依民法继承编应继分规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继承人股份继承分配同意书;
由法院裁判者,检附法院裁判书。
(7)遗产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书或:影本一份,正本应先交本联办处加盖过户讫后再行归还。
继承人应向税捐机关申报被继承人截至死亡日之持有股数(持有股数可先向本联办处查询),再由税捐机关核发。
三、如尚有未领之股票或现金股利,可向本联办处查询。
四、以上用纸证明文件,连同全部股票及继承人之印鉴齐全后一幷前来本联办处办理。
五、股东也可以具备以上文件,向往来券商依据私人间直接让受、继承及赠与转拨方式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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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东方电子要赔偿,怎么赔?

所有的都赔,不过是按造股权登记日那天股票在谁手里就赔给谁,而股权登记日未定。
割肉的股民只要在股权登记日那天他持有股票就也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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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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