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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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时候出现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怎样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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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什么时候开始出现有限责任公司

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什么时候开始出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叫什么,是哪一家,它的产生有什么意义。

公司好像是东印度公司

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叫什么,是哪一家,它的产生有什么意义。


三、什么叫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不一样而已。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
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什么叫股份公司


四、什么是股份制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
其特点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可以交易与转让;
股东不得少于规定人数,每股有一表决权,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应公开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
按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
  “控股”指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是由一个或多个股东投资占有股份。
  “有限”是指责任有限,公司所有控股股东只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该公司有关的债务责任。
  单从名称上来是判断不出是否国企的。
应当根据出资人的身份来判断企业性质。
因为目前国家对“国企”的定义已经改变了。
只要是国家控股占多数的,都可以视为“国有企业”。
  据个例子:如果一家公司由两个股东控股,其中一家国有企业投资占股份的51%,另一家公司(可以是外资企业,也可是私企)投资只占49%,则该公司是“国企”。

什么是股份制上市公司?


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怎样成立的

展开全部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怎样成立的


六、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 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 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
(三) 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
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四) 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五) 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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