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上市公司期权问题
如果你想走正规程序的话,建议选择有证券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事务所配合开展。
二、非上市公司期权如何行权
你好,你的问题需要看到相关材料才能做出准确回答,我可以较为模糊的回答一下: 首先,(问题2)“员工离开公司后,期权自然失效”这个说法要看当时签订的期权协议中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协议未明确说明离职后期权失效,那么就不能说离职后期权失效,这点不能仅相信对方律师的话。
其次,(问题1)理论上说,如果按协议约定时间,期权在上市基准时点之后仍有效,则则期权理论上有效,即在上市后仍可行权。
但如果期权不能在上市前得到解决,公司多半上不了市。
视期权数量多少而对公司上市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一则不能确定首次发行的发行量,二则如果期权比较多,不能确定现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控股或控制地位。
(简单举这么两个例子,可能还会带来别的问题)其决绝办法一是通过收购收回期权,这也是你的前公司正在做的;
二是在期权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期权持有人做出行权或不行权的承诺,以确定股票发行量及明确的股权结构。
那么从实际角度来说,不被收购或不做出承诺,公司多半不能上市,你也无法获得上市之后股票流动性溢价带来的资本利得。
最后,(问题3)如果你看好公司上市成功率,那么建议你现在就行权,但公司现有股东可能不愿让你分享上市后丰厚的利润,如果你的股权占比较大,那么你行权对上市存在一定影响。
如果你不看好公司上市成功率,那么建议你接收对方律师的条件,按对方给出的价格注销期权,如果你的股权占比比较大,那么可以提出你能够接受的较高价格,但比例较低多半没什么谈判的主动性。
如果你选择拒不行权也不做出承诺,那么公司可以做出一个大胆的选择,就是违约~然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果金额较少不触发股东大会召开界线,也可以不开,董事会就能解决问题),承诺对违约事项进行赔偿,可能数额还没有现在给你的多。
只要解决方式能够解决股东出资属实问题及股权结构确定问题,那么就能达到上市条件,虽然存在一定被证监会毙掉的可能,但总比解决不了强,这要看保荐机构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你这个问题很好玩,但如果我是保荐机构或辅导机构,给企业的意见一定也是出钱收回期权。
如果你占比不大,没有与公司对抗的想法,那么最好选择就是立刻行权或者照对方律师说的做~由于行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对方同意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如果我是你我多半会选择照律师说的做。
回答比较模糊,请参照全文第一句~
三、没有上市的股票是如何交易的?书面合同吗?
必须是已经成熟了的股份制企业,连续两年以上的盈利。
报告交国家证监会审批 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
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
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其次才是项目。
因此,我们也应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
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
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
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
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
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
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
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
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
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
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
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
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四、非上市公司期权怎么行权
1、具体行权的约定按照你们当初签订的期权协议执行。
如果你行权,当然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和股票账户(和国内A股一样),券商是美国的。
2、套现有两种。
一是你按照行权价格买公司股票,在择期在股市抛售;
二是按照行权价格和二级市场的差价,并以一定的折扣卖给券商。
3、除了交易所的手续费和券商的佣金以外,理论上这部分钱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中国目前是全球追税)
五、个股期权如何开通,有没有模拟账户,怎么开户
您好,开通个股期权业务需符合下列条件,并且本人需携带身份证、银行卡相关证件到证券公司营业部临柜办理。
根据上海交易所的最新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22年修订)》的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开通个股期权模拟账户,您需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若您是中航证券的客户,申请开通该业务权限的具体要求,建议您详细咨询北京营业部,我部工作人员会详细指导您如何办理。
若您是其他券商的客户,建议您与所属券商联系。
为更好的向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欢迎您致电我们的客服电话95335或咨询当地营业部。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22年修订)》
六、公司未上市前,老板的股权如何才能变现?
必须是已经成熟了的股份制企业,连续两年以上的盈利。
报告交国家证监会审批 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
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
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其次才是项目。
因此,我们也应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
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
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
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
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
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
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
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
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
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
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
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
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七、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怎么才可以交易
在股权转让中心办就行!当地就有
八、场外个股期权个人要怎么开户交易
目前场外期权是不针对个人开放的,也就是场外期权的参与双方是券商和机构方。
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
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
投资者在确定操作标的、看涨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接受期权报价(即权利金)后,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
以看涨期权为例,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上涨金额大于权利金,则投资者盈利;
若上涨金额小于权利金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
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
此外,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
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生“跑路”等风险事件,自身权益难以保障。
请投资者高度警惕,不轻信、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九、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如何交易?
国有的需进相关交易所公开进行;
民营的签订相关协议,去工商局办理变更即可。
参考文档
下载:没上市的股票期权怎么开户交易.pdf《股票委托多久才买成功》《股票发债时间多久》《股票大盘闭仓一次多久时间》下载:没上市的股票期权怎么开户交易.doc更多关于《没上市的股票期权怎么开户交易》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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