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晓明工作室如何回应操纵股票事件
8月11日的晚上,其黄晓明的工作室发表了声明:公开否认了这件事情,说是造谣,是虚假的消息,而这些消息只是有人捏造的谎言,并没有事实依据。
黄晓明自己表示:自己从来就不认识什么高勇,也没有参加过什么操纵股票的行为,也从来没有受到什么有关股票市场的处罚,而且也从来没卷入什么有关股票的调查,其发布的消息都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其表示已经发文让其尽快消掉此事的影响,以免对公众号造成误会并导致己方法律责任的承担,还说明自己已经委托了律师通过法律的程序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律师取证走合法的程序。
二、证监会如何回应黄晓明账户卷入股票操控案?
谈及市场关注的黄晓明账户被牵扯“18亿操纵股价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7日表示,高勇操纵案件情况已经对外进行发布,黄晓明未被列入违法行为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证监会调查证券期货案件时,会依法对当事人、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个人和机构采取措施,被调查方需进行配合,如果发现还有他人涉嫌操纵本案行为,必将严惩不贷。
近日卷入18亿股票操纵案的黄晓明于8月15日在微博发布声明称,证监会已对“高勇案”做出判决,本人并未参与股票操纵,他表示自己“不认识高勇,只是委托路某理财”, 也从未参与过“长生生物”股票投资。
近日,黄晓明卷入18亿股票操纵案。
黄晓明于8月15日在其微博发布声明,就“黄晓明卷入操控18亿股票案”、“黄晓明组团操控长生制药”等不实新闻报道,本人澄清如下:1.7月3日证监会就“高勇案”已作出《处罚决定书》,本人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控。
2.我再次强调,本人不认识高勇,只是委托路某理财。
3.本人从未参与过“长生生物”股票投资。
4.本次事件确实是由我理财不谨慎所导致,对此次事件给大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我一定从中吸取教训。
以下是微博全文:
三、黄晓明如何回应股票操纵事件
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声明提到,黄晓明不认识高某,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的行为,未曾受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处罚,亦未介入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调查。
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4日电 自8月10日证监会宣布对高勇操纵股票精华制药(002349.SZ)一案作出处罚以来,影视明星黄晓明被迅速卷入其中,舆论推测黄晓明及其母张素霞即为证监会对高勇市场进入决定书中的黄某明及其母张某霞。
8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确认,处罚书中的“黄某明”和“张某霞”的确是黄晓明和张素霞二人。
四、黄晓明再发声明说了什么
8月11日的晚上,其黄晓明的工作室发表了声明:公开否认了这件事情,说是造谣,是虚假的消息,而这些消息只是有人捏造的谎言,并没有事实依据。
黄晓明自己表示:自己从来就不认识什么高勇,也没有参加过什么操纵股票的行为,也从来没有受到什么有关股票市场的处罚,而且也从来没卷入什么有关股票的调查,其发布的消息都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其表示已经发文让其尽快消掉此事的影响,以免对公众号造成误会并导致己方法律责任的承担,还说明自己已经委托了律师通过法律的程序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律师取证走合法的程序。
五、黄晓明再发声明说了什么
你好,黄晓明再发声明说了以下内容:黄晓明声明就“黄晓明卷入操控18亿股票案”、“黄晓明组团操控长生制药”等不实新闻报道,本人澄清如下:1. 7月3日证监会就“高勇案”已作出《处罚决定书》,本人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控证监会已于2022年7月3日就“高勇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高勇通过实际操控16个账户操控股票,证监会决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387,345.82元,并处以罚款897,387,345.82元。
所谓“黄晓明操控18亿”纯属谣言,本人从未参与任何股票操控。
2. 我再次强调,本人不认识高勇,只是委托路某理财本人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我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
我与我母亲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3. 本人从未参与过“长生生物”股票投资2022年第三季度本人委托路某进行理财的账户曾投资过“黄海机械”并在当季度退出。
而“黄海机械”2022年才被借壳,2022年才更名为“长生生物”。
故本人与“长生生物”毫无关系,有关“黄晓明组团操控长生制药”等消息是谣言。
4. 本次事件确实是由我理财不谨慎所导致,对此次事件给大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我一定从中吸取教训。
最后,我要特别说明一点,此事是因我将账户交由母亲打理而将她牵涉其中,由此给母亲带来困扰与担忧,作为儿子,我愿意也必须承担一切舆论责任。
再次对给大家带来的困扰表示由衷的歉意。
黄晓明 2022年8月15日 注:以上信息来自黄晓明新浪微博
六、股票内幕交易算初犯了法律吗?
以下只是证券法中的条款,还可以按经济法的条款处理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我国虚假申报操纵股价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 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 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 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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