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三节 一般规定中: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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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如何赚钱为什么法律规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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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从业人员是不是不能炒股?为什么?另外,可不可以暗箱操作?

证券法第三节 一般规定中: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是不是不能炒股?为什么?另外,可不可以暗箱操作?


二、证券从业人员为什么不能炒股

一是内幕交易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应该毫不手软,坚决严打。
在轰动全国的“高淳陶瓷(600562,股吧)内幕交易案”中,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的妻子陈巧玲被刑拘后,其所在的南京证券初步认定“陈巧玲涉嫌违规的问题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治理结构无关”。
虽然该内幕交易案的内幕消息来源初步确定并非担任相关上市公司重组财务顾问的金融机构,而是担任重组“操盘手”的地方经济部门官员,不过该内幕交易案依旧是一个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与内幕交易案夹杂的典型案件,以此为鉴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现象进行管理制度上的反思、补漏,有利于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是违规代客理财。
作为具有信息和资金优势的群体,证券从业人员中的一些族群具有先天的“谋私”条件,利用个人和亲属账户炒股因为具有容易被发现等劣势,但是用自身资源优势与私募基金、游资等进行“合作、配合”,乃至直接操盘进行代客理财,则是安全度非常高的违法违规行为。
这类现象容易滋生以权肥私、侵害公众及自身所在机构服务对象利益、在下跌趋势中容易引发诉讼官司等负面影响,所以,这类隐患应坚决予以铲除。
  三是“老鼠仓”行为。
对“老鼠仓”行为要加大“电压”,增大威慑力。
在股票型基金和券商自营业务中,“老鼠仓”的发生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
基金和券商的仓位及资金优势,使一部分证券从业人员在证券市场“价量关系”规律中具有相当的谋私优势,利用基民和公家的资金来给自己或者亲属的账户以及其他实际控制账户“抬轿子”,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所以,“老鼠仓”行为是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中最需要加强电压的“高压线”。

证券从业人员为什么不能炒股


三、为什么法律规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

原因很多种 ..有身居要职的对政策面很熟悉的.消息知道的快.              有的券商本来就是庄家 ..他自己跟自己的庄                 总之 ..现在好像没有多少人遵守.               老鼠仓太多了  穷的太穷 富的太富

为什么法律规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


四、我记得 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炒股的,但是为什么书上面说可以呢?请看下面文字

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时其身份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存在买卖对手方的法律关系
后面为投资咨询,非代客理财

我记得 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炒股的,但是为什么书上面说可以呢?请看下面文字


五、中信证券员工被处罚 证券从业人员到底能不能买卖股票

明令禁止的证券从业人员是不能炒股的。
但是还是很多从业人员私下操作

中信证券员工被处罚 证券从业人员到底能不能买卖股票


六、目前证券从业人员有哪些方式规避法规进行炒股?

大多数都使用亲戚的账户来交易。
但是仍然属于违规的。
注意不能用从业备案的手机号操作。
手机开户,3分钟办好。
支持全国  ;
万2.5  ;
内参荐股和营业部私募动向 及时发送  ;
 ;
询  ;
 ;
用  ;
 ;
 ;
户  ;
 ;

目前证券从业人员有哪些方式规避法规进行炒股?


七、证券从业者禁止股票交易

展开全部  证券从业者不能以自己的名字开立帐户买卖股票  同时不准以自己亲属朋友的名字或者自己实际操作的帐户买卖和自己工作上直接接触的上市公司股票,否则发现了就查处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证券从业者禁止股票交易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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