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你自己的公司与这家企业有没有什么联系,这家企业的销售渠道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完全,这些隐形价值并不被法院计算在内的。所以拍卖下来,偿还完债务以后,一般都还是会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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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被法院拍卖价格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在冻结、拍卖股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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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进行拍卖一家企业45%的股权 法院评估的结果是负值-29万,无价值。请问如果我拍下这45%的股

要看你自己的公司与这家企业有没有什么联系,这家企业的销售渠道是否完整,人员配置是否完全,这些隐形价值并不被法院计算在内的。
所以拍卖下来,偿还完债务以后,一般都还是会赚到的。

法院进行拍卖一家企业45%的股权 法院评估的结果是负值-29万,无价值。请问如果我拍下这45%的股


二、股权转让的价格怎样确定

实务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的价格怎样确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价格优先;
比较合理的是根据公司账面净资产确定;
如果公司拥有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最好对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公司实际资产价值确定;
公司发展速度,利润情况,也会影响定价,由凡是营收比例确定的,也有根据利润比例确定的。
股权转让价格没有标准的计价标准,但是税务局会根据账面净资产确定征税标准,如果协商价格低于净资产价格,税务局会根据净资产价格确定征税基数,要求缴纳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四、如何确定股票价值?

定股票价值的问题,先得说“价值投资”,这是当今时髦词汇,尤其在股市,有冠之谓“价值投资理论”、“价值投资理念”、“价值投资法则”、、、、等等,说法众多,难以胜数。
这中间究竟是邪非邪?小股民常常被忽悠上当。
如果要对其摊开来说,太烦太繁!咱是写博,长话短说,只谈观点,撇开理论。
我的意思是,股民散户别理那一套,有人越是大谈“价值投资”,说现在是买股票的好时机,说某某股票好得不得了,咱越要提高警惕。
当然,我的博友中也有常提及“价值投资”的,这与他们不同。
博友们说的“价值投资”,实际上是指买这只股票时,要搞明白买它的价值有没有?买它的价值在那里?这在下面接着说。
买某股票的价值问题,摆在面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市盈率”和“市净值”。
本来,这应该是硬指标,完全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可中国的股市,用官方的话说,是“机制、构架极待完善”的股市,有人就是惯于利用硬指标忽悠股民,所以,这也正是咱股民散户,需要严防严控的问题。
买某股票的价值问题,其次就是公司的价值问题。
有人说预判走势难,选个好公司较实在。
其实,这也是一个藏满圈套的问题,大套小套连环套,可以让人防不胜防。
要准确评价一个公司的价值,别说股民散户做不到,我敢说,在这个世界上没人能做得到。
别的道理咱不说,就说请专家评估吧:同一个专家评同一个公司,评估目的不同,结果截然不同。
评估时点不同,结果截然不同。
买进是买进的价格,卖出是卖出的价格,抵押是抵押的价格,拍卖是拍卖的价格、、、、等等,这其中道理,想必大家都明白,无需我多说了。
有朋友也许会说,你那是死价格,我们买股票,看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是活价格。
要说活价格,那就更没准了,国际的政治、经济变化,国内的政治、政策变化,原材料的价格变化,销售市场的竞争变化,更有天气气候变化,公司的人事变化、、、、等等,试问有人能算得准吗?总而言之,对于这股票价值问题,我的意见是三个字:不可信。

如何确定股票价值?


五、人民法院在冻结、拍卖股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的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相关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出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义务人对该公司享有的股权的一种执法行为。
特别要强调的是如果义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查封的,不宜冻结其股权,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股权冻结中特别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对于一般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依法将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
但对于一些特殊公司,如三资企业、保险公司等,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类公司的设立、变更、股权的转让等行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人民法院就必须同时向这些对公司享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从而避免因工作中的疏漏给日后的执行工作带来障碍,使执行中的拍卖程序变得被动。
另外,法院在冻结股权中应该和相关公司作好笔录,以明确被冻结的股权上是否存在它项权利,以防止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恶意串通,给股权的强制执行设置障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股权的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最后成交价应高于法院对该股权设定的保留价。
股权的拍卖中应注意的是:(1)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中提到的《公司法》是2005年修订前的,该法第35条、第36条主要是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006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则有更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但笔者认为,因为股权的价格在拍卖程序启动前及拍卖过程中均会发生变化,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仅在拍卖前享有,另外在每次拍卖中,法院均应该通知股东参加,拍卖进行中,有最高出价时,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接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该股东所有。
(2)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对其他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公司,同样应征得审批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开始拍卖程序。

人民法院在冻结、拍卖股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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