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价格优先;比较合理的是根据公司账面净资产确定;如果公司拥有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最好对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公司实际资产价值确定;公司发展速度,利润情况,也会影响定价,由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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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抵债如何确认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未约定转让价格时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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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价格优先;
比较合理的是根据公司账面净资产确定;
如果公司拥有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最好对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公司实际资产价值确定;
公司发展速度,利润情况,也会影响定价,由凡是营收比例确定的,也有根据利润比例确定的。
股权转让价格没有标准的计价标准,但是税务局会根据账面净资产确定征税标准,如果协商价格低于净资产价格,税务局会根据净资产价格确定征税基数,要求缴纳所得税。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二、股权转让需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股权转让前需要对原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公司的业务,股权结构,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面了解。
在全面评估公司的以上信息后协商确定股权价格。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对公司的或然债务也需要进行特殊约定。
尽量避免股权转让后的风险

股权转让需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三、资不抵债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转让价格如何确定?受让方受让之后,应该怎么规避风险或说怎么处理合适?

你好!资不抵债的公司股权是可以转让的,价格一般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经过鉴定部门进行评估;
受让方在受让前应当对风险进行评估,受让后要对风险进行控制,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最好请律师介入!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祝永根律师

资不抵债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转让价格如何确定?受让方受让之后,应该怎么规避风险或说怎么处理合适?


四、你好,我想问下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股权转让的时候,可以降低价格吗,比如实收资本300万,转让的时候是

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国有股权则须评估作价),不论溢价还是折价都是可以的,但涉及纳税时,并不必然以双方的交易价格为准。

你好,我想问下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股权转让的时候,可以降低价格吗,比如实收资本300万,转让的时候是


五、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转让的前提是所有的股东都同意讲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鉴于是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自己的公司(100%控股),可以不考虑溢价,按照实际资产价值转让即可。
如果转让给自己的公司不是100%控股,要是溢价转让,得和自己的公谈判才行,牵涉到转让后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当然也可以低于资产的价值转让,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得是什么价格才行,只要接受方同意的价格都可以。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六、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
在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第四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第五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常见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七、可转债转为股票时价格如何确定?

这都是政府行为,可转债的本质是本来国有不良资产剥离进行上市舒缓套现的手法,也是某些无良官商进行侵吞企业资产的方式,但是无论哪种,都是一种把包裹给股民背的实质,定价是无关细节到的,最主要的是有多少债,事主想甩出去多少,官商内部分权交易想得到多少,炒股有害健康,赚钱之道冥冥之中有天意。

可转债转为股票时价格如何确定?


八、股权转让需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股权转让前需要对原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公司的业务,股权结构,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面了解。
在全面评估公司的以上信息后协商确定股权价格。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对公司的或然债务也需要进行特殊约定。
尽量避免股权转让后的风险

股权转让需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九、股权转让未约定转让价格时如何确定

一般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股权受让方最主要的义务。
股权转让纠纷中,相当数量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问题。
如常见的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转让方请求判令受让方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案件,是对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本身存有争议。
该类纠纷的产生,多是源于当事人对于股权价值的理解有偏差,以及交易过程的不规范。
如实践中,许多案件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是当事人按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格式文本签订的,只有了了数条。
法院需要判断合同签订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难度较大。
而且对于股权转让价款未约定时,是解释为转让行为未成立,还是认定为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是零对价,抑或通过评估程序解决,在实践中存在不同审理思路。
首先,价款并非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必备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价款并非必备的成立要件。
其次,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或依照合同法规定确定,股权转让协议亦应如此处理。
再次,价款确定属于事实查明问题,应当结合个案证据,综合判断。
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次交易行为、具有特殊关系等事实时,如出让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价款,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股权为零对价转让,而无需经过评估确定。

股权转让未约定转让价格时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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