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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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前股票基金如何确定为个人所有?、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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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前的股权,离婚时怎么分

    不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的股权,离婚时怎么分


    二、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不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三、婚前的股权,离婚时怎么分

    一、婚前的股权,婚后如有增值,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获得的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体力或脑力劳动),故该增值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畴,对于该部分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二、增值部分怎么分?股权增值额的分割并非只有“一方获取该增值收益,并给付另一方相应货币补偿”这一种分割方法,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张某提出用相应比例的股权抵扣应给付的货币补偿的方案,在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既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也实现了对公司股权增值收益的分割目的,夫妻共同分担了股权转让的风险,同时有效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准则,有益于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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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何投资基金?

    现在的基金和股票差不多,一个字跌,现在建议选择稳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理财,从而达到保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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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离婚问题,请朋友给个回答。

    在2001年实施了经修正的《婚姻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司法解释(下称《解释(一)》、《解释(二)》),使现行《婚姻法》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
    尤其是《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实施),进一步对新类型离婚财产纠纷进行了解释,对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房屋纠纷、知识产权的收益、股票、债券等进行的最新解释,适应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产以及夫妻财产形态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但仍有不少法官反映在处理这类新型案件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① 本文拟在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离婚时按揭房屋、投资与孳息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知识产权收益等新类型财产纠纷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一、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汽车产生的离婚纠纷 目前对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或其他贵重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占了离婚财产纠纷相当大的比例。
    解决这类案件首先应对“按揭”这一法律制度的性质进行符合法理的界定,才能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对按揭制度性质探讨的必要性。
    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是指债务人(按揭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
    当债务履行完毕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又转还给债务人。
    若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债权人依据其对按揭财产的所有权而支配其交换价值,从而担保债权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② 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在法律中对按揭进行定性规定。
    在金融实践中,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
    ③ 对于按揭的性质学界莫衷一是。
    如认为按揭从性质上而言属于让与担保(日本引入按揭制度时将其命名为让与担保)主张按揭与让与担保在本质上都是以转移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
    ④ 或认为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按揭的“结合体”(简称“结合体说”);
    ⑤ 又或认为按揭是一种信托方式等等。
    ⑥ 其中“让与担保说”和“结合体说”较具有代表性。
    对于按揭本质的认识至关重要,如认为按揭是一种让与担保,则债务人在未偿还完贷款之前,所有权属于银行;
    待债务清偿之后,所有权返还至按揭人即债务人名下。
    当事人在婚前办理的按揭手续,若按让与担保的理论,则所有权在住房贷款未偿还完之前都属于银行,而非夫妻任何一方,显然使问题复杂化。
    按照国内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记程序来看,本文更倾向于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
    对于尚未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购房者于房屋建成并进行产权登记前,仅拥有向发展商请求交付房屋的债权,而以此债权向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更符合我国现有担保法的规定。
    而当房屋建成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后,便转化为以实体的房屋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
    因此,我国大陆在实践中的按揭制度与香港、英美法中的按揭和大陆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都有所区别,并不存在将购房者的所有权转让的环节,也不存在回赎的过程。
    在担保法和相关的民事法规没有对按揭这样一项特殊的担保制度进行规定之前,我们只能认为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但又不能认为仅等于质押或等同于抵押。
    在理清了按揭制度的本质后,结合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和支付首期付款的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因素,才能判断按揭房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的归属。

    离婚问题,请朋友给个回答。


    六、婚前股权在婚后增值,离婚时如何分

    虽然《婚姻法》没有直接明确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十六条,就夫妻离婚时对持有的股权如何分割进行了确定,其中第十五条针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处理,第十六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分割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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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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