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知道有公司要借壳上市
一般突然重组就借壳的,那样的除了内幕人士之外无法提前得知.还有一种是先更换大股东,后续再重组剥离原资产注入新资产的,这种就有迹可循,就是看上市公司更换大股东的性质,新大股东是否有资产可供注入.这样就可以提前估计到有借壳重组.
二、怎么查上市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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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么从一个公司的名字上辨别是不是上市企业
上市公司并购是要公告的,在上交所官网可以查到最准确的
四、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收购人规定了一个依据和两个义务。
一个依据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进行股权转让,凡未进行与被收购的公司的股东进行协商股权转让,收购行为无效,两个义务也不存在。
两个义务是指: 一、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必须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公告,这是收购人的基本义务,包含三个工作内容: 1)协议收购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2)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3)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和证监所作出书面报告的基础上在媒体上(如报刊、电视等)进行公告。
二、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要求公告,是要求收购人的行为,即收购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害与影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委托证券交易结算机构保管收购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指定的银行。
五、如何分析上市公司并购价值
一、战略价值分析 战略价值是促使产业资本并购或者回购相应目标的主要因素,也往往是由产业资本战略目标不可逆转和上市公司独特资源的几乎不可替代性所决定的,是我们考虑的最主要方面。
独特资源往往是并购的首要目标,比如地产、连锁商业还有一些诸如矿类的资源,其往往具备不可替代性,其它试图进入该行业领域的产业资本必须或几乎要通过收购来切入。
而已经占有该资源的大股东也几乎不可随意放弃,可能采取回购股权的方式加强控制。
这类情况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门店、土地、渠道、品牌、矿产等一些具有较为明显垄断性的独特资产。
二、重置成本和市值比较 对于产业资本来说,如何尽量低成本收购实业资本也是其重点考虑的问题。
那么对比分析重置成本和市值之间的差距,就可较为清楚的分析这一因素。
市值较重置成本越低,则对产业资本的吸引力越大。
不同行业的重置成本都有较大差别,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三、行业情况分析 策门槛和行业集中度是决定行业并购活跃度的主要因素。
1)策门槛 比如金融行业的并购就不容易发生,这是和策管制密切相关的。
一般情况下和国计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并购的策成本往往非常高,也很不容发生市场行为模式下的并购。
并购涉及的复杂因素多,不确定性较大。
而由于缺乏控制权竞争和争夺的压力,控股方回购积极性也会相应削弱。
2)行业集中度 行业集中度越低,则并购和控股权争夺一般情况下越容易高发,反之则不然。
四、股东和股本结构 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也往往是决定并购和回购活跃度的重要因素。
1)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越是分散,越容易产生各类并购行为,也越容易刺激大股东回购。
反之股权较为集中,或一致行为人持有集中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发生二级市场并购难度一般较大,控制权转移更多可能以股权协议转让为主。
另外,大股东有回购承诺或者表态回购意愿的也必须要关注。
2)其它大股东情况分析 大股东的资金紧张情况,或者该行业资金面普遍紧张,都可能会导致大股东方面愿意引入新的战略投资方,或者对恶性并购行为的抵抗力减弱从而引来其它产业资本关注。
3)股东行为 抛售或者增持的历史记录,从侧面来分析大股东对该公司实业价值的看法。
4)股本规模 一般而言,股本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有能力并购其的产业资本往往越多,并购所需的资金成本一般较小。
所以,小股本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更容易出现并购或者回购。
尤其是中小板中一些有价值的营企业龙头,其被并购的概率往往较大。
六、怎么从一个公司的名字上辨别是不是上市企业
没办法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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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收只有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能是上市公司,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
七、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意义是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意义: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的股份以曲线收购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目的的行为。
其主要内涵可作如下理解: 其一,上市公司收购的目标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物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而不是目标公司的具体资产;
其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者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
其三,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股或者取得控制权。
收购成功后,收购方一般并不将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解散,更不会将目标公司的上市资格主动取消。
在中国,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并利用该宝贵的壳资源从事资本运作以获得发展,是收购的终极目的。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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