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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低价转让股票基金会怎样,股权激励大股东以零对价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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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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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多少钱?


二、低价转让股权是否合法

低价转让合不合法分两种: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有限制;
对于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无限制: 1、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是有限制的。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非国有股权转让(民营企业)的价格没有限制,不涉及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1元价格也是可以的。

低价转让股权是否合法


三、向大股东转让股权,但大股东出价很低,双方协商不能一致,应该怎么办?

股权实际转让认定中的两种情况:1、已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本来,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和行使股权,然而,实践中,受让方在根本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就已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或分配公司盈利,有的甚至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此种情况显然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股权交付中的权能移转,但却不是实际履行行为和交付行为的全部。
而股权转让更重要的是权属的变更,因此,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2、已支付股权受让款是否成为股权已转让的标志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依照约定向受让方支付了股款,但却未办理其它股权转让手续,这种情况同样不能认定为股权已经转让。
股款的支付无疑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行为,但却只是受让方单方的履行行为,它并不当然意味着转让方也履行了对应的交付行为,而股权的转让恰好不取决于受让方而取决于转让方的履行。
反之,如果转让方已交付股权给受让方,即使受让方未支付股款,也不会改变股权已经转让的事实。
当然,已支付股款的受让方无疑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转让方向其交付股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向大股东转让股权,但大股东出价很低,双方协商不能一致,应该怎么办?


四、加起来不足一半股份的小股东,遇到大股东低价将产品卖给自己关系户时,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吗?

如果能证明他们之间有法律上的关系,如投资关系,兼职关系,人员关系,亲属关系等,这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不同的交易规模(主要靠公司章程规定,如没有规定,则其他小股东自行掌握,联合提议),需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必须放弃表决权,由其他董事/股东进行表决。
这是在法律上重点强调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具体操作还得咨询律师。

加起来不足一半股份的小股东,遇到大股东低价将产品卖给自己关系户时,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吗?


五、股权转让后对股价会怎样

1、要看具体的转让对象以及转让的效果,是否会产生叠加效应。
2、如果有此效应则会产生1+1>;
2的情况,股价也会顺势拉升;
3、如果没有此化学反应则不会出现,股价则可能原地踏步或者出现向下的走势。

股权转让后对股价会怎样


六、股权激励大股东以零对价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会有问题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质上多为通过权益对价换取职工的服务,符合准则特征,股份支付准则是更能反映股权激励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证监会目前的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东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说明:某企业管理层及PE机构分别各获得公司100万股份,但员工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元,而PE机构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0元,双方之间差价9元。
按证监会规定,此时,员工所获股权应按股份支付原则处理,视同公司给予员工900万元的权益奖励(差价9元每股乘以100万股),该900万元直接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扣除,调整到管理费用或资本公积金的会计科目中。
按照上述处理方式,如果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股份支付行为时,会对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当年实施股份支付后,当年净利润较低或为负数,从而不再附合上市条件。
目前,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价格公允性的确定等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证监会已在几家新上市公司中试点该制度,现正制定股份支付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在近期内公布。
二、股权激励的方式1、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相关职工,二是职工低价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
结合股份支付定义、特征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相关文件规定,均属于股份支付。
2、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员工以其个人名义直接持有股份,即员工出资,股份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该种方式的股份登记在员工名下后,属于员工个人合法资产,其依法独立行使股权权利不受限制,亦可自由将相关股份转让给愿意接手的下家。
二是由获股权激励的员工成立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代表各员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股份登记在持股公司名下,员工通过持有持股公司股权来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
此种方式,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持股公司来实施。
3、重点问题——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根据前述股份支付的规定,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应当公允。
由于证监会现正在制定股份支付细则,这一问题尚无定论。
从已有几家试点案例来看,员工入股价不能显失公允(股权激励前未有PE,激励后一年内也不打算引入PE的,定价尽量高于每股净资产),管理层及员工薪酬水平不能显著低于地方及行业平均水平。
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一定要选好时点,在PE机构前进入迅速且要有适当的间隔期间(从目前试点企业案例来看,应间隔一年以上)。
4、未来实现股权价值的方式直接持股方式时,股权变现较为便利,未来腾达如果上市成功,在证监会规定的股份禁售期满后,员工可直接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
如果上市未成功,众多员工可将股份创造转让给愿意收购其股权的下家。
间接持股方式时,股权变现较繁琐,未来如果上市成功,个别员工拟转让股份时,可将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下家,若无下家接手,则可通过持股公司在二级市场空间出售相应股票,然后持股公司以注册资本减资的方式将所获售股款交至相关股东。
如上市未成功,员工可将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愿意收购其股权的下家。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包括间接持股情况)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不得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有关股权事宜的特殊约定或安排。

股权激励大股东以零对价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会有问题


七、股权低价转让行为,如何认定

股权实际转让认定中的两种情况:1、已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本来,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和行使股权,然而,实践中,受让方在根本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就已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或分配公司盈利,有的甚至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此种情况显然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股权交付中的权能移转,但却不是实际履行行为和交付行为的全部。
而股权转让更重要的是权属的变更,因此,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2、已支付股权受让款是否成为股权已转让的标志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依照约定向受让方支付了股款,但却未办理其它股权转让手续,这种情况同样不能认定为股权已经转让。
股款的支付无疑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行为,但却只是受让方单方的履行行为,它并不当然意味着转让方也履行了对应的交付行为,而股权的转让恰好不取决于受让方而取决于转让方的履行。
反之,如果转让方已交付股权给受让方,即使受让方未支付股款,也不会改变股权已经转让的事实。
当然,已支付股款的受让方无疑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转让方向其交付股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股权低价转让行为,如何认定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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