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什么时候可以转为股票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二、债转股发行是不是大股东把股份质押给我们然后到转股期,若大股东不赎回这些质押股份那股份就属于我们了?
简而言之,就是上市公司把原来发行的债券转换为股票,对上市公司来说,原来的债主都变成股东了。
三、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债转股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空,债还不上了才会去债转股。
没办法的办法。
如果一开始就是股权投资,就没那么多破事儿。
问题在于大家对股市和债市的风险期待值不同,普遍认为债的风险低,所以收益也低。
好了,我期待一个低风险,要求一个稳健低收益。
结果债还不上了,告诉你转成高风险的股了,爱要不要。
当然是利空。
四、请问可转债进行转股操作,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按转股价转或按正股现价转?是否有公告提醒?
一般转债6个月后就可以行使转股权,转股价公司有公告,关注公司的公告。
五、债转股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债转股坚持市场化方向债转股坚持“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的市场化方向,形成几个市场主体间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的相互关系。
华泰证券指出,与“政策性”债转股的差异体现为政府的“不强制”和“不兜底”。
“不强制”指的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不兜底”指的是,如果形成损失,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华泰证券判断,未来债转股的规模不大,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转股主体将以资产负债率高的大中型国企为主。
实施方式确定为银行“先售后转”,实现风险隔离《指导意见》将实施方式确定为“先售后转”,即银行不直接转股,而是先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转股并持股经营。
这也是近期部分案例所采用的方式,可避免银行自持股份所带来的风险集聚、资本消耗过大等问题,并且均在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下完成,不用修改法律法规。
国泰君安研究称,对于银行来说,这样可实现风险隔离,但其缺点是若转让给外部实施机构时,折扣可能较大,银行会确认较大的损失,账面上与将不良资产转让给AMC类似,且不能分享后续的转股后的收益。
但如果转让给银行自己旗下的子公司,则能避免上述问题,因此会提升银行的积极性,预计会成为银行债转股的主流模式。
禁止将“僵尸企业”列为债转股对象 以银行发放贷款为主《指导意见》指出,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申万宏源称,这跟8月那次意见提到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债转股略有不同,对债权进一步界定。
债转股规模未来或不大华泰证券称,对于债转股的规模,预计未来的规模不大,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
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及政府对规则的制定、政策的完善都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三方想撮合成一个大家都接受的转股价格也并非易事。
华泰证券判断,对于转股主体,将以资产负债率高的大中型国企为主。
对于转股企业,《意见》明确了“三个鼓励”: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
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
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六、关于可转债券。到期后不转换成股票会不会自动变成现金?还是强制性变成股票?
到期后不转换一般是按票面价值105%左右赎回,具体看条款了。
赎回注意是按票面价值而不是交易的价格。
就是每张给105,如果现在的交易价格是130,那么你每张就亏25。
如果交易价格是90那么你么张就赚15了。
七、投资人有些遇到了债转股的话,如果债转股了后是不是也要一起承担债务
投资人有些遇到了债转股的话,由最先的债权人变成了股权人。
从此投资人将可以享受企业(平台)的分红,当然前提是企业经营的很好的情况下。
如果企业(平台)经营不善,出问题了,投资人是完全不用一起承担债务的,当然自己的股份也就打水漂了。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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