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是不存在累计折旧的累计折旧累计折旧即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
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
二、什么叫作计提资产减值?
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
一、对资产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分别有:1、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2、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 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现行计提存货资产减值准备的缺陷 : 1、存货目前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对企业存货进行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这里的“成本”指存货的历史成本。
该方法混淆了费用和损失的概念。
2、根据新准则,费用是日常活动引起的,可以由收入得到补偿;
而损失是非日常活动造成的,不一定得到补偿。
存货取得当年不一定发生贬值,故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可能已使用较长时间,本身价值因已被使用、发生折旧而有所减少。
三、关于投资收益科目
楼上错误:问题1:投资收益属于收入类科目还是费用类科目?投资收益属于收入类科目问题2:投资收益的减少应记入借方还是贷方?投资收益的贷方是记录增加借方为减少到报表中以负数代表损失。
正数为收益。
四、什么叫作计提资产减值?
五、什么是八项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其分别是:1.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2.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8.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预付账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六、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要求,具体是哪一项制度?
应该依据这个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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