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助:关于买卖关系责任的划分
展开全部 发现此物品不能使用,退货也退不了了,你说的这个前提原则上是不成立的。
一、物品不能使用,必然有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或商家或快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应当联系商家进行退贷等处理,也可以通过工商或消费者协会协调此事。
二、假设你说的前提成立,现在贷退不了。
分析一下各方的法律关系。
1、甲原来与商家有买卖关系,在送货前,甲决定中止买卖关系,商家准许;
2、乙得知消息后,要求甲不退货,甲按乙指示办理,此时甲为乙的代理人,甲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乙的利益,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所谓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甲)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乙)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代理人甲在乙的授权范围内,所产生的代理结果由乙承担,因此,按法律规定:甲没有任何责任,甲乙之间根本不是责任分担的问题,而是所有的责任由乙来承担。
但在索赔过程中,甲有协助乙的义务。
事实上,这个物品最终既不应该归甲,也不应该归乙,而是应当退还商家,同时商家或快递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委托投资失利谁承担责任?
看合同咯。
委托的时候如果有写清楚,那乙方有赔偿义务。
如果没写清楚,那怎么知道是甲方委托,那乙方就没有赔偿的义务了,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

三、股民应承担什么责任
证券商应对股民承担法律责任 “苏三山”一案是目前股票交易中的一个典型,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在现行的股票市场中,股民与证券商之间发生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下面针对本案,就证券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从律师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一、 证券商应当能预见到其发布信息的法律后果,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经过几年发展,已形成诸多的市场操作规范,但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涉足证券市场的人员日益增多,而其中的证券从业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较高,投资股民的素质相对较低,他们对投资的风险预测、投资的对象、时机的选择、股票的价格等均缺乏比较专业化的知识,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投资股民对证券商的依赖性;
由于证券商处于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中介地位,在大多数投资股民的眼里,证券商发布的任何上市公司信息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信息会左右股票市场的行情,这又导致了股民在主观上对证券商的依赖性。
因此,鉴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证券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决定股民的投资选择,其公开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可能成为股民进行投资的依据,证券商与股民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依赖关系,因此证券商在决定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时,应当能预见到这种信息公之于众之后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证券商行到“苏三山”股票被收购的信息传真后,将此传真复印给其大户、中户室股民。
众所周知,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大户、中户在操纵股票市场,股民均是看着大户、中户来进行买卖的。
本案原告的两股民正是根据证券商的传真买进“苏三山”股票的,证券商对此应当能够预见。
既然属于事先能够预见,而又实施了其行为,放任其结果的发生,这说明证券商有主观上的过错,就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符合我国民法的承担法律责任原则。
二、 证券商传播虚假信息,已对股民的投资构成严重误导,应对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证券商公布信息之后,次日又向社会公众发布了辟谣的信息。
其公布的信息确系虚假,同时这种虚假的信息已经错误地导致了股民的投资,并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证券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 通过阅读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我们不能肯定本案帮告与被告证券商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本案原告是否在被告处开户并委托其进行交易。
如果双方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有开户合约书,双方尚可以据此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投资股民应不断提高股票投资方面的素质,正确地决定自己的投资选择;
证券商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应使其行为更加规范化,保障证券市场中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顺畅动作。
(原载《中国律师报》1994年8月9日)上为一关于股民的案件的解说,各种是非的不准确消息,误导股民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我代人炒股亏了钱要赔么
委托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请查看《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规定。
但是,如果炒股人已自己的名义炒股的,不是委托炒股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五、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有效吗
99"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
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也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认为委托代理行为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亏损由受托方承担;
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临时让渡资金控制权,没有丧失资金所有权。
委托炒股具备委托代理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签有合同协议,且其内容无与法律相冲突处等,双方签名后,其合同协议即算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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