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强制拍卖股权相关问题,感谢您!
股权拍卖必须经报纸公布,这一点拍卖公司会替你准备,不用担心,他们有自己的程序。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很大区别,上市公司的可以面向社会无限制拍卖,不需要事先通知其他股东;
而非上市公司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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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拍卖某银行一股东的股权,拍卖成功后,拍的到人却被告知该股权已失效
理论上这个不利后果不应该由你承担。
1、不在银行在公告前是否正式通知过法院或原股东,如果仅有公告,未履行通知手续,有机会主张公告中的限制条款无效,要求享受新主体的股东身份。
2、如果做不到1,那就是法院在拍卖时有问题,要么是隐瞒了拍卖标的情况,要么是构成重大误解,可以考虑要求解除这个合同。
情况特殊,无论哪个方法都会比较复杂,建议尽量收集材料找律师研究后有针对性提供帮助,这种案情,在网上咨询解答,恐怕是解决不了的。
###########################################################################律师提示: 网上咨询的判断仅是依据咨询者提供的内容所作的分析,供参考。
案情复杂的,最好找律师面谈研究处理。
因时间精力有限,右侧电话限仅北京地区拨打咨询,外地有委托代理意向也可拨打,接通后请先说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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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大量抛售股票意味着什么?
法人(能独立承担……的经济组织)不能抛售股票。
应该是问股东大量抛售股票:首先,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必然要拉低市场的股价。
第二、后期影响和抛售大量股票的股东数量和种类有关,1. 限期股(高管股、职工股、激励股),在解禁后被集中抛售,虽然会拉低股价,但后期影响较小(需和企业和市场的其他状况结合),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2. 庄家(在股市以盈利为第一目标的大股东)抛售大量股票,可能是逃跑套现(市场动荡不明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技术操作需求(倒庄、降低成本、做曲线、吸引散户……)3. 本身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大股东(必须经证交所批准)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是企业的存活。
除非股价异常高位需要大股东抛售股票平抑股价外,这些不会集中大量抛售的。
4. 个别股东的抛售,和限期股相似有影响但不大。
5. 股东抛售的作用,对市场的影响力按散户、高管、股东、主要股东、庄家、大股东的次序,逐步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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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股东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减持股票怎么解读
一般属于利空。
大股东减持都是利空。
由于大股东一般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对于上市公司经营有很强的判断,因此其减持股票就算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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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股股东遭立案调查股价会跌吗
你好“1、控股股东被查,肯定对股价会产生影响的2、如果没怎么涨过,不一定会大跌,但至少不会涨了3、如果问题严重,股票也可能会被停牌,所以这个时候持有、或者进入要谨慎了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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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为,必须按照市场价收够其他份额的股份,除了要控制公司,一般都会避免该行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
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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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债券是什么意思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母公司发行债券前,需要将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机构冻结,作为可交换债券的抵押品。
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债券嵌入了看涨期权、修正转股期权、赎回期权、回售期权后形成的复杂衍生产品,可交换债券发行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参照可转债发行条款执行,其中对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设计和可转债相应条块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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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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