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濒临爆仓怎么办
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常见的方式。
上市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市值按一定的折扣率(比如30-60%)质押给证券公司或银行(一般是证券公司),融出相应的钱款,用于企业周转或扩大再生产。
一旦股权质押濒临爆仓,即股价对应的市值已接近当初企业借出的金额,证券公司会向融资方(通常是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作出风险警示,提示尽快还款,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证券公司有权处置该股权资产,这将有可能造成该股票股价进一步下跌。
二、法人大量抛售股票意味着什么?
法人(能独立承担……的经济组织)不能抛售股票。
应该是问股东大量抛售股票:首先,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必然要拉低市场的股价。
第二、后期影响和抛售大量股票的股东数量和种类有关,1. 限期股(高管股、职工股、激励股),在解禁后被集中抛售,虽然会拉低股价,但后期影响较小(需和企业和市场的其他状况结合),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2. 庄家(在股市以盈利为第一目标的大股东)抛售大量股票,可能是逃跑套现(市场动荡不明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技术操作需求(倒庄、降低成本、做曲线、吸引散户……)3. 本身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大股东(必须经证交所批准)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是企业的存活。
除非股价异常高位需要大股东抛售股票平抑股价外,这些不会集中大量抛售的。
4. 个别股东的抛售,和限期股相似有影响但不大。
5. 股东抛售的作用,对市场的影响力按散户、高管、股东、主要股东、庄家、大股东的次序,逐步递增。
三、我买了被借壳公司的股票,如果借壳上市后,我原来买的股票怎么办?按原来股票持有量算,还是按原市值算。
这种情况叫重组,你原有的股票要对价、换算成新股票,数量要根据新股的股价兑换,有可能增加数量,也有可能减少。
不管数量是多了还是少了,重组成功、复牌之后,会有多个涨停板,总市值一般会翻倍的。
被借壳的大股东股票数量不变,但是由于要定向增发到新进来的公司,这样原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了,可能由51%降低到10%,但是大股东股票数量不变。
拓展资料:借壳上市是一个金融术语,指一家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
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资源的两种资产重组形式。
而借壳上市是指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已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强生集团的“母”借“子”壳。
一般借壳上市的公司,其目的往往不是要经营上市公司原有的业务,而是需要把自己的业务注入。
借壳上市经典流程如下: 1、借壳公司与被借公司做资产置换 借壳公司将自己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资产不够的部分向借壳公司定向增发股权。
2、借壳公司用换来的元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与元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置换大股东的股权。
3、这样原股东退出上市公司,新股东进入并将自己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草鸡变凤凰,借壳上市完成。
四、股权出质数5000万,是什么意思
你好,这是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向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质押所持有的股票以折价的方式来换取流动资金来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方式,股权出质数5000万,也就是抵押了5000万股股票,如果公司大股东质押股份比例越高,说明上市公司资金链越紧张,如果遇到大盘持续下跌,达到强制平仓线,而不能及时追加质押物或资金是,公司股票将被强制平仓,公司控制权存在旁落的风险,因此在弱势的情况下,这类股票尽量少碰!
五、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为,必须按照市场价收够其他份额的股份,除了要控制公司,一般都会避免该行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
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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