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应对转让股权逃债
恶意转让股权,是自己逃脱债务的牢笼。
究其根源,因为在股份公司内,股东是不能随意撤股,或者抽走投资的。
这些转让股份的企业或者股东是对自己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和债务状况了若指掌的。
所以在转让股份的时候,由受让人之间所阐述的问题是为了让其顺利的将自己手中的股份买走,而虚假介绍的事实,首先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
有些公司法人利用自己法人的特殊地位,在债务成山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已达到逃避债务的责任。
有的将股份转让就是试图使公司成为名符其实的空壳来让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股权的转让在法律上是相对自由的,但是一切自由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并且不伤害他人权利和利益为准则。
以自有合法的股权转让来掩盖自己想逃避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真目的。
那么股权转让定时无效的。
二、我一公司加我三股东,另两股东欠下了债务,然后没有经过他就把股权转让出去了,现在要怎么处理?
除公司章程另有特殊约定之外,同等条件下,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没有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无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合同。
三、股权转让中包括支付外债的怎么做账
按股权面值(一般都是1元),冲减实收资本,按股权溢价,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入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按实付金额,计入银行存款
四、请问:“我给一家公司送货,但其间这家公司股权转让了,那原来的债务是由现在的法人承担吗?”
公司的股权转让时,一般情况下,理论上无论怎么变更,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
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五、股权转让转让方没有披露债务怎么办
可收集证据并尽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六、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如何处理
一、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如何认定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
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束缚,更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二、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如何处理(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
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
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
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
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
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而无财产方却承担全部债务。
对这类案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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