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详尽备至,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这样一件案例使人难忘。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甲占80%任董事长,乙、丙各占10%。
公司资产越滚越大,甲自恃大股东地位,经常自作主张。
乙、丙均有意见,但乙并未公开表示,丙却经常向甲反映意见,甲对丙印象较差。
后来乙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退出公司,仅余甲、丙两个股东,于是,丙向甲要求转让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
丙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全体董事都不会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
""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
丙又问:"分红行不行?"甲曰:"不行,公司需要发展,股东利益要服从公司利益"。
丙要求召开股东会,甲曰:"你持股比例不到总股数的1/4,无权提议"。
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甲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
想要查账,甲对曰:"保密"。
无奈,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征,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没有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几个方面的重要的规定:第一就是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是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二、在公司中怎样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我的情况与你类似,你应积极参与管理,详细了解业务,明确自己的权利。
三、小股东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林先生: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占有该公司15%的股权。
最近半年来,另外两个占有公司60%股权的股东,分别仗着自己的持股优势和董事长的地位,把公司逐步变成自己牟利的工具。
两个人为了争夺各自的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疏于管理,致使公司业绩一路下滑,我对此非常气愤。
请问这个时候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我这个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解答:针对林先生所遇到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因此,建议林先生首先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联合其他小股东一起和这两个大股东商讨公司以后的发展问题。
如果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方式仍不能改变公司的现状,那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林先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雅 )来源李雅)
四、企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利用公司法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1. 重新构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公司法》.2.设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专门机构;
3.借鉴西方做法。
如;
限制大股东的自由转让,赋予中小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建立累计投票制度、限制表决权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
赋予中小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和提案权;
确立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可撤消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五、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
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七、股东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1、小股东拥有知情权。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若小股东遇到阻挠,经法定程序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2、股东派生诉讼。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间接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股东拥有股利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时,控股股东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派发盈余或者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损害股利分配权。
大股东往往担任公司高管,可以通过薪水、奖金获得回报,小股东则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无法获得任何利益。
小股东可以请求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但提起诉讼,要以股东会已通过分配决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已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案为前提。
4、小股东行使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若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提起请求收购股份诉讼:(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请求解散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当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或者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严重影响小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在法院判决后,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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