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强制要披露的,自从美国的安南事件爆发后,美国投资者对上市报表的信任下降,美国政府为整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颁发萨班斯方案,强制披露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中国证监会 2000年 11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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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商业账簿的立法考虑是什么上市公司高管要熟悉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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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价的披露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强制要披露的,自从美国的安南事件爆发后,美国投资者对上市报表的信任下降,美国政府为整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颁发萨班斯方案,强制披露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00年 11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价的披露法律法规


二、关于财经法规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2004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试题的第六大题第一小题)
 1.〔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5)应当签名并盖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关于财经法规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三、上市公司高管要熟悉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资金使用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上市主要条件,IPO基本流程,国证监会审核要点,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在审企业注意事项 ,未过会企业问题分析,企业重组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你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具体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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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想问一下有关上市公司客户信息披露的问题,急求

1. 前5名客户信息的披露基于公司权衡信息披露义务与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原则下可以不披露。
2. 如果是上市公司本身除定期报告有强制披露的要求,还有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需要披露。
这一点你可以找证券法律制度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3. 年报可以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网站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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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哪些条件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哪些条件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六、关于财经法规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资金使用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上市主要条件,IPO基本流程,国证监会审核要点,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在审企业注意事项 ,未过会企业问题分析,企业重组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你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具体查找。

关于财经法规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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