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转移财产,离婚分财产要如何调查取证
离婚财产如何调查取证。
关于这个你要注意,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如发现配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等。
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应当保存好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票证,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离婚前分居期间如何保护可能一方转移财产(基金股票),离婚一方怀疑对方另藏财产如何查实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期间男方将股市资金转走的行为应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
三、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调查出股票资产(已被被告转走)在第二次起诉时如何认定?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期间男方将股市资金转走的行为应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
四、离婚前女方转移财产怎么取证?
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前转移财产的,依据法律规定,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五、离婚前股份转让出去了怎么追回来
离婚诉讼前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夫妻一方转移股权,将股权转移给亲友或其他人,另一方应该怎么办?采取什么法律措施才能尽量挽回损失?【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
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且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
一、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介绍,离婚时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经常会将股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意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给对方,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夫妻一方以现金出资设立公司的,作为出资的现金,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设立后,出资就转变为公司的股权,因此婚后以出资设立所取得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以下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后从公司取得股权期权或者股票期权,根据婚姻法的精神,这种收入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工资性收入,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的说,夫妻一方在婚后不管是以出资设立公司取得的股权还是通过股权期权取得的股权,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的转让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持有股权的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股权;
擅自转让股权的,则属于无处分权人。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应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只有当股权的受让人以善意、合理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才有效。
如果夫妻一方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友的,亲友明知股权是在夫妻婚后取得的,且夫妻双方正发生离婚纠纷,其取得股权的行为不能视为善意;
如果夫妻一方离婚时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的,则违背了“合理有偿”的原则。
因此,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亲友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
二、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律师提醒】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提醒,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可能会转移股权的,另一方应尽量在股权转移前提起离婚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就可以在一次诉讼中解决相关的股权纠纷。
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已经转移股权的,则另一方必须要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宣告股权转让无效,这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六、离婚前分居期间如何保护可能一方转移财产(基金股票),离婚一方怀疑对方另藏财产如何查实
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的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的制度。
而你这里是属于诉前的财产保全。
由于你的离婚诉讼还没有进行。
诉前的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要件一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下的。
不知道你是不是确定对方有隐藏 转移 出卖财产的实施情况,而且是不保全就会严重的损害你的利益。
二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次案例中也就是要你来提出。
三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由于一旦申请保全,势必给对方的当事人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一旦败诉,也就意味着你要承担责任,所以担保是必须的。
一些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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