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需要有现金,需要有底气,需要有未来,需要有胆量,需要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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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对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有那些限制?
回购股票是《公司法》的内容。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香港的经济体制是资本主义的,它的经济运行一般不采用大陆的法律规定,要了解香港的上市公司可能要去看看英国的公司法。
三、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上市流通有哪些限制条件?回购股份有哪些限制性条件?为什么?
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上市流通主要是锁定时间限制和公开买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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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什么意思
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他们都对应了一个上市公司股(期)权激励 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对公司员工实行股权或期权激励,如果获得授予激励的员工离职,而股(期)权激励还没有实施,那么离职人员所对应的份额就相应的注销。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条件;
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
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 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 激励对象,而在中国《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 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五、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吗?如实施回购具体有哪些要求?
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回购股份。
对实施回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第一,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时,须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上市公司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第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董事会将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深交所网站公布。
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另外,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六、股权回购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各有差异、股权转让的具体交割的时间与方式也可能不尽一致,因此本条并未规定该两项程序义务的履行时间。
该两项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依照本法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因此,修改章程本应属于股东会的法定审议和表决事项。
但是,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本条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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