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股票的质押问题?
股票质押贷款给个人和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是拓宽了他们的消费和投资可能空间。
当手持股票变现一时显得不划算或困难时,股票质押贷款就相当于提供了持有股票而获变现之利的机会。
而且,作为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面临更大的投资选择:当股市低迷时进行股票抵押贷款,可将融到的资金投资到别的实业领域获取收益,取得投资的某种“金蝉脱壳”之效。
而当股票市场活跃,牛气逼人,可利用质押贷款再买你看好的股票,实现“买空”型信用交易。
因此,现在大家都认可股票质押贷款将活跃个人消费,带动其他投资行为。
从宏观上看,目前我国非金融性企业与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股票流通市值简单估计已远超过两市流通市值的一半(约7000亿元),股票质押贷款可能释放的资金潜力相当巨大,对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推动能力也不可小看。
但是,虽然《民法》允许包括股票在内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但个人以及对一般工商企业股票质押贷款的政策仍是空白。
可是,变相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却毫无疑问地一直存在,参与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地下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说明个人投资者有相当大的融资需求。
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那么黑箱操作、地下交易的情况就会大大减少,实际上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用股票抵押贷款进行股票买空交易时要注意它在给你带来高收益时所隐藏的高风险。
用股票抵押贷款进行股票再投资时存在杠杆性,在股票价格上涨时它能把收益率放大。
但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它也会把亏损率放大。
而且当股票价格跌破了质押股票的警戒线位时,银行有权强制卖出质押股票,这将使你的损失实实在在地兑现。
因此,切记股票质押贷款买股票杠杆作用的两面性,它本质上是给投资者更大的选择机会,但收益率与风险的伴随特性一点都没变。
二、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
1.需要先查询其公司类型是否符合股权质押类型,具体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质押出质人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前往股权质押相关机关提交材料,或者提前预约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前往投资服务大厅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各证券公司可以随意调整股票的质押率合理吗
你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于各种证券的折算率并没有统一规定,只有对上年度亏损和市盈率超过300的股票有规定,券商根据自己对各种证券的风险评估动态调整折算率,这是没什么问题的。
四、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解除质押:是指股权质押的解除。
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权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
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
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
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
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
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
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
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六、股份质押解压什么意思?
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相类似,股份质押生效的要件之一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登记程序的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份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的交易目的。
七、股票解除质押是好是坏?
你好,通常的解套策略主要有以下五种: (1)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停损了结。
即将所持股票全盘卖出,以免股价继续下跌而遭受更大损失。
采取这种解套策略主要适合于以投机为目的的短期投资者,或者是持有劣质股票的投资者。
因为处于跌势的空头市场中,持有品质较差的股票的时间越长,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也将越大。
(2)弃弱择强,换股操作。
即忍痛将手中弱势股抛掉,并换进市场中刚刚启动的强势股,以期通过涨升的强势股的获利,来弥补其套牢的损失。
这种解套策略适合在发现所持股已为明显弱势股,短期内难有翻身机会时采用。
(3)采用拨档子的方式进行操作。
即先停损了结,然后在较低的价位时,再补进,以减轻或轧平上档解套的损失。
例如,某投资者以每股60元买进某股,当市价跌至58元时,他预测市价还会下跌,即以每股58元赔钱了结,而当股价跌至每股54元时又予以补进,并待今后股价上升时予以沽出。
这样,不仅能减少和避免套牢损失,有时还能反亏为盈。
(5)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不卖不赔”方法。
在股票被套牢后,只要尚未脱手,就不能认定投资者已亏血本。
如果手中所持股票均为品质良好的绩优股,且整体投资环境尚未恶化,股市走势仍未脱离多头市场,则大可不必为一时套牢而惊慌失措,此时应采取的方法不是将套牢股票和盘卖出,而是持有股票来以不变应万变,静待股价回升解套之时。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
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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