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注意事项:  1.股权出质登记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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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程序注意事项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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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注意什么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注意事项:  1.股权出质登记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办法对出质登记股权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3.核实确定股权情况:在接受有关股权出质担保之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注意什么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注意事项: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
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注意事项


四、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个公司只能登记一个住所,并应当标明所在地省、市、县及街道门牌号码。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法定代表人。
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的,该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是全体出资人(股东)投入公司的实缴出资之和,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以货币数额表示的资本总额,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之初的经营资本,也是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全部资产的来源依据。
(5)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直接决定并反映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营业期限。
公司的营业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登记注册,要依据相应的能证明其真实姓名或名称的文件、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


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哪些条

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是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的结合。
对于一般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但由于法律又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27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77条)这就意味着,对于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和全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我国奉行的是核准设立主义。
我国公司设立的上述原则,虽对防止公司滥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存在着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干预过多、设立人意思自治难以体现等诸多弊端。
并且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律采取核准设立原则也没有必要。
修改之后的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本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登记为相应类型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种设立方式为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是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的结合。
对于一般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但由于法律又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27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77条)这就意味着,对于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和全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我国奉行的是核准设立主义。
我国公司设立的上述原则,虽对防止公司滥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存在着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干预过多、设立人意思自治难以体现等诸多弊端。
并且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律采取核准设立原则也没有必要。
修改之后的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本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登记为相应类型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种设立方式为准则主义。
这就意味着只要依据公司法,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就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无须经过审批程序。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设立的例外情形,即需要审批的情形。
这一规定在目前主要适用于特种行业公司的设立,如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及其他特别规定的行业公司的设立。
同时修改之后的公司法取消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投资者的政策导向,让有能力的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股份公司这种形式,同时审批制的取消也有利于避免因审批权而产生的腐败和权利寻租现象。
总之,修改之后的公司法奉行以准则主义为基本,以许可主义为例外的设立原则。
应该是A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哪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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