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有哪些种类?
展开全部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的种类有那些啊?
还有法律风险从短期来看,有些关联交易可能帮助公司渡过难关,但这种好处只是一时的。
从长期来看,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后果对公司是不利的,将蕴含很多法律风险。
首先,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
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
而很多关联方的“输血”式重组往往只是报表重组,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对公司没有实质性的改善。
其次,关联交易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一方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提升的经营业绩大多数仅仅是账面业绩,增加的只是大量应收款项目,在未来会有产生坏账的风险;
另一方面,公司为关联方,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
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引发法律风险。
最后,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损害公司的形象,使潜在的客户群消减,如果是上市公司,则在证券市场上会引起其股价的下跌。
这些对公司的商誉等无形资产造成的损害,是难以追究责任的。
在这些关联交易产生损害后,就很难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是指?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直接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代理;
租赁;
提供资金;
担保或抵押;
管理方面的合同;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四、上市公司有哪些关联人?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前款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什么是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又是什么?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
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
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
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
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
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
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
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
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
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
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
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参考文档
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article/54130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