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入账含不含印花税契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入土地交纳的契税属于相关税费,应计入土地成本。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印花税可否扣除
应该改扣除。
三、为什么房产税 车船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支付当月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个人理解是这样的:1以上的税种多为一次性的,而土地使用税按月、按季、按年缴纳由税务核定,但一般金额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土地等级和面积都是固定的。
2直接计入损益对企业是件好事啊,可所得税税前扣除。
3流转税,每个月基本都存在且计税金额发生变化,需要通过应交税费过渡。
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是由企业自行申报,营业额的计量有一定的主观性。
而你所述的那些税种计税依据一般容易直接取得。
而且象增值税对企业来说就不能再税前扣除了。
4另外实际工作中,上述税种你也可以在缴纳时先计入应交税费,但最终流向还是损益,所以这样看来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四、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能扣除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怎么回事
答: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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