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维护作了重大的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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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股票散户权益-一般要怎么保护好证券帐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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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

我国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维护作了重大的修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没有权利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如果小股东认为公司不提供真实的报表和凭证或者有证据证明财务报告作假时,那么,一定是公司中的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的行为。
此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和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权益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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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


二、一般要怎么保护好证券帐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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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怎么保护好证券帐户等?


三、小股东权益怎么保护?

128"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
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小股东权益怎么保护?


四、怎样能比较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在法律中怎样有利

法律设置了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制度,就是为了惩罚在投资中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要在法律上使得中小投资者占据有利地位,关键在于企业的公司章程,通过合理的设置公司章程就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怎样能比较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在法律中怎样有利


五、新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详尽备至,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这样一件案例使人难忘。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甲占80%任董事长,乙、丙各占10%。
公司资产越滚越大,甲自恃大股东地位,经常自作主张。
乙、丙均有意见,但乙并未公开表示,丙却经常向甲反映意见,甲对丙印象较差。
后来乙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退出公司,仅余甲、丙两个股东,于是,丙向甲要求转让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
丙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全体董事都不会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
""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
丙又问:"分红行不行?"甲曰:"不行,公司需要发展,股东利益要服从公司利益"。
丙要求召开股东会,甲曰:"你持股比例不到总股数的1/4,无权提议"。
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甲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
想要查账,甲对曰:"保密"。
无奈,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征,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没有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几个方面的重要的规定:第一就是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是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新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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