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企业借款合同、购销合同、资本的印花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计提时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应缴税费——印花税缴纳时借:应缴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借款合同万分之五,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运输合同万分之五,注册资本万分之五。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具体会计处理?
你可以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它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
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一个企业为获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以及吸收一个或多个企业净资产的行为。
(二)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
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
但是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的情况,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
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了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规范。
(三)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
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印花税是怎么计提和做会计分录的?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库存现金等
四、印花税是怎么计提和做会计分录的?
分两种: 1、比例税率:1、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比例税率分别为:千分之0.05、千分之0.3、千分之0.5、千分之1。
2、定额税率:权力、许可证照和营业帐簿税目中除记载资金的帐簿外的其他帐簿,适用比例税率,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1、企业购买印花税票税额较小的,直接列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 2、公司购买印花税票税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1)购买时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分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五、同一实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如何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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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扩展资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少数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
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六、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研究论
理性的企业合并能够促进企业效 率的大幅度提升,同时有助于加强企业的协同能力,企业合并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商业竞争中。
近二十年来,企业合并会计作为我国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 问题,一直处于会计争议领域的“风口浪尖”。
目前国际上已全面禁止了权益结合法的使用,面对企业合并会计的国际趋势,我国充分考虑了自己特有的经济环境, 在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同时也保留了自己的特色。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主要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会计处理方
七、企业合并如何避税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因此,根据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来看,在我们国家的企业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固定,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
企业合并如何避税,同样需要根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特点来进行筹划。
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能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要达到避税的效果,一般都是由集团内部的优势企业选择经济效益比较低下的企业通过新设合并方式进行横向的兼并重组,即并购双方处于同一行业或者生产、经营同一产品情况下的并购行为,从而达到既能扩大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又能谋求企业所得税合并抵减作用的财务战略。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按照购买法进行合并会计处理的,实践中往往是选择能够达到控制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的战略经营目的,通过股权控制方式进行纵向并购,即并购双方的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或者所处的行业属于前后关联或者上下游关系情况下的并购行为,在寻求协同效应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被并购的目标企业能够实现物超所值,另一方面通过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的内部定价方式进行价值转移,以稀释合并企业自身的利润,从而达到总体税负下降的战略目的。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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