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星驰还拍电影吗?
不拍了,现在是几家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了。
二、上市公司公告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制度是利好还是利空?
上市公司公告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制度无所谓是利好还是利空。
三、公司法案例分析——红光公司
1、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见公司法第26-29条。
2、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见公司法第31条。
3、能够。
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
4、不符合。
见公司法第149条。
(特有义务)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见公司法第150-153条。
6、合同有效。
见公司法第31条。
7、红光公司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其他股东责任承担见最高院94年批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
(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
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的其他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
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 8、见公司法第72条
四、关于公司上市问题
最大的好处是买些原始股上市后翻几翻的.公司上市后,会解决一些资金上的问题,更有利于公司运作和市场推广,公司效益好了,员工待遇肯定没得说了,个人想做什么,当然是第一,买些原始股,第二,好好工作呗!其他事情就不是你能管的了.如果看好自己公司业绩.就大胆的借钱买股吧!
五、股票制公司怎样运作的?
展开全部 股票制公司的运作方法: 1、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增加公司股本,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
通过增发、配股方式融资,扩大产能或投向利润率高的新项目,将使公司未来业绩得到增长。
2、公司股东的利益与股票价格息息相关,理论上,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努力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以促进股票价格的提升。
实际中,也存在大量上市后大股东一夜暴富而丧失创业动力甚至不作为的情况,更有甚者直接选择抛售退出,最终导致公司管理混乱,业绩连年下滑,股价一蹶不振。
3、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刺激高管发挥企业家智慧,深挖企业潜力,提高企业效率,扩大产品营销,促进业绩增长。
4、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下,产业资本通过股票市场收购、兼并、重组上市公司的例子层出不穷,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股票价格的大幅上涨,对上市公司来说,影响一般是积极的。
一般来说,新的资本的介入,以至注入新的资产,都将使公司业绩得到增长乃至翻天覆地的变化。
实际中,也可能通过大股东协议转让的方式实行重组,对公司及股价的影响一般也是积极的。
六、公司能否起诉自己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当然可以《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七、请问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必须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1董事长首选要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然后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
只要有这些会议的决议,董事长是不需要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
2大股东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大股东可以和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3公司的总经理一般采用聘任制,由懂事会决议,受聘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百度文档案例 董事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时间:2009-12-14 08:53来源:正义网 作者:施燕燕 点击:369次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该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并约定了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事项。
后来,汉斯与该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汉斯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所以汉斯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汉斯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他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要求汉斯离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汉斯诉称,其与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无故拖欠了他3个月的工资,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64000元 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是汉斯自己与自己签订的,且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不认可合同效力;
另外,汉斯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应赔偿公司违约金。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汉斯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故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受理范围。
故作出上述判决。
八、上市公司虚报业绩报告是否违法?
违法!但法律有空白!!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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