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拟上市公司收购其它公司的问题。
A公司在上市前通过这种手段,隐藏了A公司的真实资产经营状况,隐瞒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真实情况。
对于A公司而言,无非是要通过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在上市后通过收购B公司将这些从股民手里融到的钱支付给所谓他人名义的人。
这样就相当于洗钱。
至于操控股价,可能会涉及,具体不好说。
二、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必须实行新会计准则吗
大陆的企业有《企业会计准则》和即将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供选择使用,其它基本停止使用了。
所以,按照常规拟上市公司好像不会去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它剩下一个选择,就是《企业会计准则》了。
我不知道,你说的实行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是否是一致的。
供参考。
三、关于公司被收购试用期怎么计算?
不合法!公司被收购,是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与职工协商,征得职工同意。
职工不同意的,按原合同执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拟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资产是否需要评估
国家对此情形并无强制性要求,但是从上市实践来说,需要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测算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比例,否则无从判断;
如果涉及股权支付,当然需要评估,否则可能损害拟上市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从而引起潜在的股权纠纷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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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
(1)报告是对的,保密是不对的。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正确。
理由同上。
(3)(5)不合规。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4)不合规。
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6)不合规。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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