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质押人对质押股权的兹息是否享有优先权的答复
股票质押时,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这样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他出质的是股权而不是股票。
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
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
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
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
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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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质押期限已过,债权是否可优先受偿?
质押没有期限,债权可优先。
三、民事判决书中抵押权优先受偿如何表述?
一、现在民事判决书中不能对是否具有抵押权优先受偿作出判决,而是应该在裁定书中对此作出表述;
因为这样的案件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应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以前,这类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费时费事。
1、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列入特别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30天,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时间短,程序简化,省时省力。
2、裁定书中直接表述:准予对设定担保的被申请人xx的xx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xxx的贷款本息等费用。
一、补充: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1、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r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
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2、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
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质押、留置的受偿顺序。
首先,留置肯定是优先于抵押与质押。
其次,抵押与质押这二者,要区分“抵押是否法定登记”。
如果已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是抵押优先于质押受偿;
如果是没有法定登记的抵押,那么是质押优先于抵押受偿。
五、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如下:《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股权质押贷款纠纷,如何诉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你可以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用质押的股权优先偿还你的款项。
七、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法院能否判决执行变更
对于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正确的称谓应是:股份),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的方式来处分所质押的股份,并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
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形式,如果当事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债权人提供质押的,自质押生效之时起,当事人所质押的股份在未经质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
但是,对于所质押的股份,法院仍可以进行查封;
在法院执行中,法院也可以将质押的股份进行拍卖、变卖,并进行变更股份所有权人的登记。
但是,质押的股份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该首先优先受偿质押权人的债权,余款才可以作为执行款由法院转交执行申请人。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八、关于质权问题: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什么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的股票优先受偿的权利?
股票质押时,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这样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他出质的是股权而不是股票。
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
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
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
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
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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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质押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请提供法律依据
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扩展资料: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首先,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
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档
下载:对股票质押权优先受偿权如何判决.pdf《股票st以后需要多久恢复》《股票交易新股买来多久能买》《股票能提前多久下单》《退市股票确权申请要多久》《蜻蜓点睛股票卖出后多久能取出》下载:对股票质押权优先受偿权如何判决.doc更多关于《对股票质押权优先受偿权如何判决》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article/3664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