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受干股股金但没分红能认定受贿犯罪吗
怎样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
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
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
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
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
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
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二、现金交易如何认定受贿罪
受贿罪的认定: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按照刑法第93条以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
三、收受干股后退股了,一分钱红利没拿,是否算受贿?
不算,又没有形成经济实惠。
四、如果受贿人收的现金,怎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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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贿罪怎么判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六、受贿罪数额是怎么确定的呢
您好!■收受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属受贿罪中的“财物”之列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的法律文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及修订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现代的公司形式大量存在。
于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各种形式规范的、不规范的出资证明书、“股份”、“干股”等现象不断出现。
尽管其名称、形式多样,实质均是本人未实际出资,但却获得了记载出资额的凭证,并能参与分红。
因此,其规范名称均应是出资证明书。
根据出资证明书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对受贿财物的界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属受贿罪中的“财物”,理由为:1.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它可以派生出财物或者金钱,可以金钱来计算价值。
虽然出资证明书仅为一张纸质证明,但其持有者可以凭此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它可以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形态,给出资证明书的合法持有者带来收益,增加其财产;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出资证明书,可以增加其财产收入,与其直接收受其他财物无本质区别;
3.收受出资证明书,从表面上看,似乎为一种风险投资,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但行为人没有投入任何资金而凭此获取财物,也是客观事实;
4.股票属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同样属于有价证券、财产性利益的出资证明书亦应属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行受贿数额计算方法种类第一,审计、评估价格。
即先计算出该出资证明书占公司所有股东出资的比例,即通常所说的股份,然后由有权机构对整个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公司资产减去所有负债计算出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然后用所有者权益乘以该出资证明书占所有股东出资的比例,就是该出资证明书在当时所代表的价值。
这种计算方法理论上似乎比较科学,但是,用这种方法计算不仅复杂,而且数额不易确定,在司法实践上不好掌握。
第二,将出资证明书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出资证明书的价格。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自己未出资的“股份”并已取得出资证明书的,一般应以出资证明书标明金额和实际所分红利定罪处罚。
这种方法便于计算和操作,尤其适用在签发出资证明书之时即行行贿受贿的情况。
但这一方法不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对于那些并非在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当时即行行贿、受贿,公司的经营状况已发生很大变化时,其出资证明书的转让价格与出资额可能相距甚远。
可见以这种方法计算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受贿数额按实际参与分红数额计算,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数额不计算在内。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七、如何认定受贿罪
怎样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
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
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
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
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
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
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八、收受干股股金但没分红能认定受贿犯罪吗
收受干股股金但没分红能认定受贿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什么是有价证券受贿,有价证券受贿如何认定
有价证券受贿案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有价证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值所表现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书面凭证。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提单、仓单等。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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