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并入集团公司做合并报表的确定范围。
非常简单。
通常来说,达到“控制”是指拥有50%以上的股权,因为根据经济法中的规定,公司遇到重大事件,如果章程没有约定的,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因此一般认为控股达到50%以上就算“控制”。
实际工作中要看具体的章程规定。
例题1的答案就应该是甲、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W直接控制甲公司,间接控制乙公司。
而例题2来说,既然说了是“重大影响”,那就是说没有达到控制啊。
没有达到控制自然不需要并入公司做合并报表了。
根据你提出的问题,只有达到“控制”才纳入合并报表,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均不纳入。
你的迷茫在于,例题1中W只是对乙公司达到35%的股份对吧?但是别忘了,W子公司甲还拥有乙公司26%。
因此等于W直接拥有乙35%,间接拥有乙26%,合计拥有乙公司61%。
间接控制不是相乘,而是直接相加。
(另,只有“控制”才谈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根本谈不到间接控制)。
假如例题1中,W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那么W既不控制甲,也不控制乙。
二、各位高手,A股上市公司能否分拆出一部分,另外整合上市,需要怎么操作
分拆出去的企业未来上市较难,很容易被认定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企业怎么制定原始股范围
四、母公司处置纳入合并范围的所有子公司后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展开全部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或编制主体是母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是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而编制的。
本文对现行会计准则下合并期内处置子公司时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报告中期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是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常常认为报告中期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只剩母公司一家,不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只需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其实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五、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怎样确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财务人员应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加以控制并予以确定。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数量标准(半数以上),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加间接拥有;
又强调质量标准(实质控制)。
无论是量的标准还是质的标准,其实质都是“控制”。
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面,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一)多层控股 (二)交叉控股 笔者认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优先考虑加法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力,无须计算有效的持股比例,就可以直接将子公司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
对持股比例的计算,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应该采用乘法原则编制合并报表,计算合并数额,即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应运用加法原则,在编制合并报表确定持股比例时应运用乘法原则。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六、[求助] “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涉及的报表合并问题
如果这是中国的案例 将孙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违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 这相当于进行了两次并表 并购基金将目标公司并表一次 上市公司又将目标公司的合并报表作为个别报表并表了一次 第二次并表值得商榷 如果说直接并目标公司 那并购基金是否并表呢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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