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有回购协议,会计怎么处理
1、接收投资单位借:实收资本——出让人贷:实收资本——受让人2、出让股权单位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3、受让股权单位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贷:银行存款
二、上市公司如何扣缴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部分的个税
公司自己的钱,每年公司都会留存盈利的,不会把盈利都用来分红,所以公司自己是有钱的
三、公司法人股上市后如何缴税
法人股是否交税?1、法人股和个人股都是一家公司的股权,同股同权,个人股不交税法人股为何要交税?2、上市公司的个人股很早就进入流通法人股为何被国家控制这么多年?期间的损失国家能否给个说法?3、熬到头了为何法人股要支付股改对价才能流通?对价的成本、和个人股所得的道理何在?为何还要纳税?上市公司股票买卖不需纳税是有文件的,秋后算账是否得人心?不仅要交所得税而且罚金、滞纳金都要算,国家是否讲不讲道理?
四、除权除息日买的股票 第2天卖了怎么扣我红利税了呢
1. 参加分红的股票,卖出时按照持有期限,分级收取红利税,卖出时自动从卖股所得金额中扣除。
2. 买入到卖出,不足一月的,卖出时按照分红金额的20%扣税,持股一月至一年的,按照分红金额的10%扣税。
持股一年以上,免收红利税。
五、关于公司回购自己股票的问题,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是从哪里拿钱去回购,是公司股东另外再掏腰包共同拿钱去
公司自己的钱,每年公司都会留存盈利的,不会把盈利都用来分红,所以公司自己是有钱的
六、税法上二级市场公司转让股票如何缴税,交哪些税,税率分别多少?
1. 转让财产所得免个税2. 买卖印花税万分之五
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的交易行为。
交易目的是实现投资者的短期资金融通,交易形式是两次证券买卖,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因此,贵公司与证券公司发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区分为出售特定证券和购入特定证券两笔交易。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售证券,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贵公司出售证券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该证券成本准予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再次购入证券时,经现金方式支付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再次购入债券的成本。
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是一本集新闻性、权威性、实务性于一体的财税实务辅导期刊,该期刊为半月刊,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订阅方式,电子版每月8号和23号发布,纸质版每月1号和15号出版。
八、出售境外股票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管理人员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月就缴的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费用40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税率%1不超过500元的5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9超过100000元部分45
九、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征收管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结合67号公告,以下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要点进行梳理。
征管范围 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同时,67号公告对股权作出界定: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此外,67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67号公告。
计税依据 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下列7种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的行为: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以股权抵偿债务;
其他股权转移的行为。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即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确定原则 67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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