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股东权益怎么保护?
128"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
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美国上市公司如果被发现关联交易会被如何处罚?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31条规定,在判断私益交易是否为公平性交易时,应当遵守如下三原则:(1)公开性原则,即通过披露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独立判断原则,在表决时将利害关系董事及股东派出在外;
(3)实质性公平原则,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利害关系方应对该项交易属公平性交易进行举证,其应充分证明交易过程不存在瑕疵及价格条件都是公平的。
三、美国人是怎样炒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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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数股东权益怎么保障?
那么少数股东权益怎么保障,我们有两种机制:一种是事前机制的保障,事前机制的保障,有执行权保障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有。
第二是累计的投票制度。
第三一个表决权回避制度。
就是说有些股东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候,他有一些规定的问题,他不能投票,他必须要进行回避,这个可以在公司章程当中予以设计。
第四、少数股东权制。
这个可以在公司章程当中明确,少数股东具有哪一些特别的权利。
第五、对一些异议股东,它的股份有回购请求的这个权的制度的设计,就是说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我们法律也有规定。
那么事后机制这个小股东他也有一系列的权利,第一可以行使这个解散公司的权利,还有直接诉讼或者代位诉讼的这个权利。
五、如何加强对公司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一、公司对外投资、担保须由股东决定对外投资或担保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的风险,严重影响着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旧公司法中对此规定得不足并且过于僵化。
二、违法决议可撤销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或者前述会议存在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现象,但旧公司法仅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有原则性规定。
三、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往往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旧公司法对此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且缺乏救济措施;
在实践中,小股东很难依法获取足够的公司资料、信息。
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小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权为解决部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依法或不依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五、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缺失股东退出机制是旧公司法的一大弊端,新修订的公司法弥补了这一缺陷,保护了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六、小股东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小股东维权可以通过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加强股东知情权和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只有董事们来召集、主持,而董事怠于行使权利如何救济却没有规定。
这极大的损害了众多中小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出台后,对此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救济规定: 根据《公司法》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 根据新规定: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这一规定让小股东也有了提案权,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有效防止一些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3、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因为股东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累积投票制度到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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