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公司内部:股权激励的实施存在缺陷  (1)对股权激励实施的根本目的和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实施效果发生偏差  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高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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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如何利用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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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股上市公司权存在的问题,如何改善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公司内部:股权激励的实施存在缺陷  (1)对股权激励实施的根本目的和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实施效果发生偏差  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高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起到降低公司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为此,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从战略出发,为公司的战略和愿景的实现服务,鼓励公司高管执行长期化战略,致力于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但部分上市公司缺乏长远眼光,股权激励仅局限于近几年的发展,行权等待期和限售期大都定得很短,使得激励作用受限。
    部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已用尽国家规定的额度(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也就是说,公司可实施股票激励的额度已被现有的管理层全部用完,以后的管理人员不可能再搞股权激励,这种激励显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部分上市公司甚至把股权激励当作一种对高管人员的奖励,公司绩效考核达标条件设置得过低,使行权轻易实现。
    多数公司的股权激励缺乏约束机制和退出机制,一些公司的高管通过股权激励,变成了千万、亿万富翁,成天密切观注股价,缺少动力去想公司该如何发展。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与愿违,没有起到激励高管人员的作用。
      (2)股权激励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控制,对激励计划的实施缺乏有效监控  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或掌握实际控制权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东大会的职能弱化,国有股所有者缺位。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的决策往往受管理层控制,实施股权激励往往是“自己激励自己”。
    为实现管理层的利益,公司降低股票激励的行权条件,甚至隐藏未来的规划和增长潜力,在设计的激励方案去除利好预期,从而轻易行权。
    这种激励计划不能代表股东的真实意图,并可能被公司管理层所滥用,甚至出现管理者在制定激励计划时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普遍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于公司财务核算、经营管理者业绩的评价缺乏监控,对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公司高管“自己激励自己,自己考核自己”,导致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短期行为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公司高管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往往会损害企业长远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如减少长期的研发费用、提高当期利润,高价套现持有的股票。
    极端的情况是,激励受益人会粉饰报表、调节利润、操纵股价。
    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增长,甚至有可能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3)股权激励方案中的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不够健全  绩效考核是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业绩考核标准使用最频繁的为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侧重于传统的业绩评价标准,财务指标体系不够全面、细致,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
    过于简单的财务指标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易于实现,无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估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效,并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包括短期行为、高风险经营,甚至人为篡改财务结果。
      2.公司外部: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有待改善

    我国股上市公司权存在的问题,如何改善


    二、为避免30%的要约收购红线,拟上市公司该如何操作

    超过30%再增持会触发要约收购,需要按照市场价向另外70%的全体投资者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就是收购他们手中的股票,一般的机构没有实力也没有意图去私有化一家上市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为避免30%的要约收购红线,拟上市公司该如何操作


    三、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达到多少可以单独有权聘请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如何操作,相关规定请告知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但是独立董事是有权利单独请事务所做单项的审计。
    或者通过股东大会绝对更改审计事务所。
    那就要是出席股东大会占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了。

    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达到多少可以单独有权聘请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如何操作,相关规定请告知


    四、股东知情权有什么规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存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公司的经营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享有股权。
    《公司法》确立了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即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有什么规定?


    五、股东知情权的简介

    1、小股东拥有知情权。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若小股东遇到阻挠,经法定程序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2、股东派生诉讼。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间接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股东拥有股利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时,控股股东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派发盈余或者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损害股利分配权。
    大股东往往担任公司高管,可以通过薪水、奖金获得回报,小股东则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无法获得任何利益。
    小股东可以请求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但提起诉讼,要以股东会已通过分配决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已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案为前提。
    4、小股东行使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若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提起请求收购股份诉讼:(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请求解散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当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或者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严重影响小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在法院判决后,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分配。

    股东知情权的简介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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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教师
    发表于 2022-12-31 13:56

    回复 弘时:股东知情权诉讼是指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中,因公司不准查询、给予资料不全面等情形,导致股东知情权遭受损害,该股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