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对于非法集资利本无归怎么处理
法院只能拍卖集资人名下的财产,并在厘清全部债务数额、确定债权人的前提下,按照集资人从不同被集资人手中集资金额的债务比例进行偿付。
比如某人一共集资了100万,其中甲20万、乙10万,现名下财产拍卖金额只有30万,最终法院偿付甲6万、乙3万。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兼顾集资人已经偿付的利息金额、银行正常贷款数额等因素,没那么简单的。
二、猴子理财属非法集资,我的钱怎么办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的权益怎么办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四、炒股亏钱亏完了欠银行钱还不出怎么办
现在的问题就是你欠银行钱了。
欠银行钱当然是要还银行钱,具体看当时是怎么借到这笔钱的,会有不同的结果。
1. 如果是抵押贷款,比如房子或者车子之类的,到期不还,银行就会处置抵押物。
2. 如果是担保贷款,到期,银行会要求本人还,本人还不上,会要求担保人还,担保人也还不上,那就一起起诉,还不上就面临牢狱之灾。
3. 如果是信用贷款,还不上,起诉,面临牢狱之灾。
现在的解决办法是卖掉股票或者借钱还银行钱,或者是有信用卡取现还钱,然后分期还信用卡之类的。
最好是想办法还上,不然信用没了,以后再也借不到银行的钱,还要面临牢狱之灾,祝好运了。
五、给朋友集资炒股,最后亏完,能起诉吗?
这种情况下,应该尝试着起诉吧!因为股市虽然这几年整体比较低迷但是把200万炒成3万元也太离谱了,当然如果要起诉,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否则很难打赢这个官司,证据可以包括很多种,比如谈话的录音,或者微信,短信等等
六、猴子理财属非法集资,我的钱怎么办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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