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控股企业股权支付 收购企业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根据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A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B公司持有M公司的原计税基础0.8亿元确定。
笔者认为59号文件之所以将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一律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是由于59号文件出台之初,并没有明确规定A公司以其持有51%股份的A1公司支付也属于股权支付额的范畴,如果A公司以增资扩股的股份支付,A公司股权收购后按照给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0.8亿元确认,就毫无问题。
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政策为: 当收购企业以自身股权作为股权支付额支付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当收购企业以控股企业股权作为股权支付额支付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作为支付对价的其控股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目前,还有一种说法,即互为收购说,认为59号文件可以理解为,A公司收购M公司的同时,其控股企业A1公司的股权也被收购,因此可以按照被收购股权A1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亿元确认。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在股权收购中,首先要确定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而被收购企业股权只有达到75%以上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而本例中A公司持有A1公司的股权只有51%,如果按照互为收购说,B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A1公司51%的股份显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因此可见互为收购说不成立。
当然,在59号文件没有修改之前,牵强的按照互为收购说解释,也不失权益之计,但治本之策应当是对59号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案例以股权收购为例,在资产收购中,收购企业以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取得被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比照上例确定。
二、请问公司股权转让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纳所得税?分几种情况?缴纳所得税的比例是多少?是否由原公司缴纳?
公司股权转让增值部分,是投资所得。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转让股权取得的是货币,应并入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的比例是25%。
由转让股权的公司缴纳。
具体规定,参照财税2009第59号文件。
三、财务答疑:企业接受实物出资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第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第三,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四,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你公司投资人是以不动产、非技术专利出资,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所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相应不属于应开发票的范围。
应当以投资入股协议、评估报告以及支付款项的付款票据,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或摊销。
但是,以货物作为出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投资方以货物作为投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六条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由此可见,以实物资产投资入股,应当以接受该实物资产时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四、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
对B而言,当然以支付金额与转出金额的差价计算个税。
A虽然缴纳了200万的个税,但其是在税局调整缴纳的,所以不在B转让时认可。
B转让时仍按实际支付的1500元做为获取该股权的成本。
可以这样理解吧,虽然从数字上看有重复征税,但是A缴纳税款是在税务介入后做的调整,理解成一种处罚。
五、企业收购股权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
您好,股权收购中一般性处理规定:(一)收购企业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二)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处理。
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
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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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豪三
发表于 2023-06-16 20:00回复 李宁儿子:”具体的税率和计税基础应当由当地税务局核算,计算过程较为复杂,为降低税款还需要对标的公司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详询律师处理。二、股权转让的种类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张瑞希
发表于 2023-04-21 05:50回复 玖兰优姬: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分为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