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三板上市企业限售股是否能办理股权质押
上市之后就可以,只是比例特别低
二、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问题
所谓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关于孳息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 (1)质物。
即出质股权。
(2)孳息。
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
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就是说通常意义上,甲公司可以要求获得孳息,但如果双方协议商定,也可以不由甲公司获取孳息。
二、关于表决权和参与经营 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1)优先受偿权。
(2)物上代位权。
(3)质权保全权。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2)新股优先认购权。
(3)余额返还请求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
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
据此可知,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而你所提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也只是对出质登记手续做出了规范,并没有涉及表决权问题。
因此,质押期间,表决权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力本就是归原股东所有,甲公司不存在你所担心的问题。
自然也不需要为乙公司的道德风险负责。
当然,如果乙公司出现较大风险事项,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还是会有可能影响到甲公司的利益的。
质押合同中无需特别做出甲公司不参与经营的约定。
其实甲公司要求的这个股权质押并不能对其起到太多保护作用。
如果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说明乙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且资产不足以偿债,而甲公司由于担保,代替乙偿还银行债务后,能获得的确实陷入困境的乙公司股权,按此操作,如果出现变故,无论如何甲公司都是会遭受一定损失的。
甲公司的理想选择应该是要乙公司的股东用其自有其他资产抵押质押来做反担保。
三、关于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简而言之,就是这个股权是哪个公司的,就在该公司登记的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四、上市公司可不可以做百分百股权质押
大盘周四收星,以现在情况腾达看,股指周五即使不能迅速突破,大跌概率也不高,更大的概率是再收一颗小线体。
如果大盘收小线体收盘在周四收盘以下并为阴险,则下周初大盘面临一个短线回调如果大盘收小阳线或一个不长实体的阳线,则下周还会努力向上众多创造突破,无法突破才会再回调。
对周五行情来说,最重要的是关注收盘点位和空间状态。
从板块上看,金融股阶段性差不多了,现阶段会进入一个强势拉锯状态,拉剧中出现新高也正常,但应已退出了主拉升的阶段。
五、关于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六、办理股权质押需要在质押股权地方工商局吗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七、为什么上市公司股权只能质押不能抵押?
股权质押类似于抵押贷款,只是抵押物是股票。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的质押方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质权方为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
”——恩美路演
八、股权质押需要什么资料?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九、股权质押国家采取的措施
部分券商昨日收到了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支持证券机构积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为鼓励券商参与化解股票质押风险提出多项举措,其中包括对解决股票质押风险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券商给予分类评价加分。
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措施有望调动证券公司的积极性,助力上市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
通知提出,支持券商以自有资金或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成立资管计划,并鼓励证券公司利用专业优势,运用成熟的信用衍生品或信用增进工具,以及有效的风险对冲手段,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通知中提到的举措包括:因股票质押违约处置导致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市值超过5%,或一种非权益类证券规模超过20%的,不认定违反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证券公司参与认购专项用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减半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符合规范整改要求的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子公司参与化解风险,可设专门的二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
2022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对相关解决股票质押风险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相应加分。
参考文档
下载:上市公司股权怎么办理质押.pdf《转账到股票信用账户上要多久》《上市公司好转股票提前多久反应》《股票挂单有效多久》《股票涨30%需要多久》下载:上市公司股权怎么办理质押.doc更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怎么办理质押》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article/26064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