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
我国《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的,可以同时请求该股权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法律并不禁止未履行或者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
根据该股权转后相应股东的出资份额是否出资到位,分为两种情况:1、认缴股权转让后,如受让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原股东即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彻底免除。
但如其他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发起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缴付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但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与受让股东对出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或者是原出让人追偿。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面有个约定优先的问题。
二、我司有三个股东,有一个股东的注资款是我帮他垫资的,现在此股东的注资款一直不到位,现在怎么办?
1、要知道为什么资金到不了位,是因为资金紧张,还是诚信问题!2、如果是前者,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通知其在有限的时间内,必须到位,否则出台相应的措施,将压力转移到另一方。
3、如果是诚信问题,建议你还是早作了断,后期的问题可能会更严重,即便现在资金到了位,那后期在公司日后运营的时候,还会出问题。
4、还要看,到底这个股东在公司的运营后期到底能够起到什么作用?是资源,还是能力,还是人品。
5、在公司开始运转,资金代垫付的同时,就应该列明条件,你就不会这么苦恼了,以后注意下。
不过直觉来看,应该是你的项目本身还是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否则现在最急的应该是对方?不知道,对您有没有帮助?
三、股东出资不足是否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
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
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
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
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
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
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
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内部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
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外部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转让其股权吗
您好,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基于公司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一体移转给受让人的民事行为。
一般来说,股东存在瑕疵出资行为(包括出资不足和未出资行为),也不能因此否认其股东身份的存在或限制其转让股权。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
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
瑕疵出资时,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
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
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
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六、股东未实际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没有变更,即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要件,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待定情形,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成立,不受是否实际纳税出资约束。
所以,对于未实际缴纳的股权,股东可以依法转让。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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