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说,除非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分公司的总经理的任免应当由总公司的董事会来决定,单个执行董事副总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分公司的总经理占了公司的钱,如果是国有公司,按贪污罪论处,如果是非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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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总经理怎么任命_总经理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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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原则上说,除非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分公司的总经理的任免应当由总公司的董事会来决定,单个执行董事副总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分公司的总经理占了公司的钱,如果是国有公司,按贪污罪论处,如果是非国有公司,按职务侵占罪论处。
公司如果报案,公安机关可以抓人,检察院可以起诉的。
被判罪的人,公司当然可以开除他。
至于分公司总经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因此自动丧失,也就是说他还可以是公司股东,但公司可以将他的股份收回或转给第三方变现,作为追回的被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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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二、请问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通常说的总裁其实是真正的老板吗?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的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控股公司是持有若干子公司大部分股权的公司,主要目的是集中管理和战略协调。
纯粹的控股公司只拥有下属公司的股权,自身并不参与经营性的运作,即不进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通常说的总裁应该是指总经理或者CEO,即最高管理人员,是公司业务的最高长官,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但并不一定是出资人,即真正的控股人或老板。
事实上,国际通行的方式是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即老板(董事长)和总裁是不同的人。
董事长是出资人,而总裁则聘请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担任。

请问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通常说的总裁其实是真正的老板吗?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四、总经理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有经验,能力强,外语棒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五、请问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必须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1董事长首选要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然后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
只要有这些会议的决议,董事长是不需要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
  2大股东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大股东可以和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3公司的总经理一般采用聘任制,由懂事会决议,受聘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百度文档案例  董事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时间:2009-12-14 08:53来源:正义网 作者:施燕燕 点击:369次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该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并约定了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事项。
后来,汉斯与该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汉斯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所以汉斯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汉斯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他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要求汉斯离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汉斯诉称,其与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无故拖欠了他3个月的工资,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64000元  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是汉斯自己与自己签订的,且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不认可合同效力;
另外,汉斯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应赔偿公司违约金。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汉斯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故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受理范围。
故作出上述判决。

请问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必须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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