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决上市企业同业竞争问题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相关联企业改变经营业务范围;
(2)通过变更合同主体,由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承担各自所经营的全部业务,保证顺利上市;
(3)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创业企业,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4)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拟上市创业企业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6)拟上市创业企业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7)拟上市创业企业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8)在申请发行上市前,需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
当然,中国证监会和各交易所为保护小股东利益,均提出要对同业竞争行为严加审查。
但有这类问题,也并非不能上市。
关键是要认真研究、通盘考虑,按市场价定价,不发生利润转移,方可进行申请交易豁免。
二、如何解决集团新设企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控股股东仅持有该公司5%的股份,不是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但会里也许会关注控股股东在将来是否有增持该公司股份的愿望和可能性,为什么要参股一个与发行人从事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等问题,需要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因此,还是建议趁早将这部分股份转出去,不要留下问题待以后解决。
三、关于上市公司持有股票的股东能否开同业工厂的问题
你这个案例,主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法规有: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同业竞争判断: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你这个描述可断定,他所为在内容上已经构成同业竞争。
主要看他主体上是否构成。
也就是看他是否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是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审核中同业竞争的考察范围包括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业和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控制的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所控制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董事、经理具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在拟上市公司审核过程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经营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同业竞争考察的范围。
也就是再看他持股是否超过5%,是否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
基本上就这些了,只要他属于上述主体的一员,其行为便构成了同业竞争,当然就是违法了。
四、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案例有见过吗
如果公司股全分散/且为第一大股东,就有可能
五、请教一个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
1、是同业竞争关系,一定解决;
即使并表,由于存在少数股东权益,且系同业竞争企业,不能保证拟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有影响。
建议:既然已经拟上市了,且关联交易占营收比例较大,建议还是以换股形式(增发股份),让原A企业2.3.4号股东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一体化较好。
六、如何解决集团新设企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
很难啊,为何不并入上市公司?地域限制要考虑是否有地理约束,比如供热、供水,地产应该不行。
商业和住宅也不行啊,商住两用楼。
。
。
哈哈
七、解决同业竞争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控股股东仅持有该公司5%的股份,不是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但会里也许会关注控股股东在将来是否有增持该公司股份的愿望和可能性,为什么要参股一个与发行人从事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等问题,需要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因此,还是建议趁早将这部分股份转出去,不要留下问题待以后解决。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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