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转让股份是违反《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禁止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转让股份,但没有禁止预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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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转让股票什么处罚;违反在先协议约定,在禁止转让期间内转让股权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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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在先协议约定,在禁止转让期间内转让股权有效吗

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转让股份是违反《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禁止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转让股份,但没有禁止预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不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协议而免除。
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违反在先协议约定,在禁止转让期间内转让股权有效吗


二、股票账户遭最严厉惩罚 被限制交易,已买入的股票能卖出不?

一般的限制是只能卖不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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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下: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下:根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有哪些


四、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这个规定中的关键词是“股票发行”,这里的时间限制是“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
另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这个规定中的关键词是“上市公司”,即为一般的年报等出具审计报告,则时间限制是“5日”。
这二者,一个是“股票发行”,一个是“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五、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原发布者:三一作文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是什么?第一条拟设公司,第二条认缴出资,第三条有效期间,前条所称的“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乙方承诺在何时前出资到位,则上述“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当然有效。
否则,自然失效。
第四条治理结构。
|  本文主要是介绍以及讲解▲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在我国,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以遵循自由评定为前提,以限制转让为补充,这是全球范围内大部分公司在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主要规则。
但不管股权转让存在多大程度上的自由,对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普遍存在在几个方面中。
让小编为您慢慢讲明。
  ▲一、一般限制  1、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2、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六、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

您好!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认定规则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内外部转让设置特定条件的条款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依该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
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该规定,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这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因此,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间股权转让予以限制的特别规定,各方都应当尊重。
并且,从公司合同理论的视角分析,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特定的条件,也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对公司控制权之争往往对股权转让另加限制,如在章程中约定:“公司股权在股东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同意可以转让的股份,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持各股东间利益的平衡,防止恶意股东借股权转让之机拥有多数股权,达到控制公司进而损害其他股东的情形发生。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封闭性的考量,对上述情形中关于公司法任意性条款的变更应得到充分地尊重,其对股权转让的限定有效,违反该限定条件的股权转让无效。
2、章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条款无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的限制性约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条件通常更为苛刻,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
在肯定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的同时,但必须明确,这一限制性约定是受制约的,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特别是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不应认定其效力。
而应确认该限制性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股东违反该条款转让股权所签之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3、章程中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条款无效。
除了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条款无效外,章程中那些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条款同样无效。
比如,若章程中的限制性条款实际造成了禁止股权转让的后果,那这种条款因会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故而应属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这些限制性章程条款而无效。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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