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承销期是多长时间
一般是三个月
二、股票承销的条件
展开全部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三、股票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是什么意思是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
四、股票承销业务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的发行人订立合同由证券公司帮助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一种法律行为
五、股票发行的承销期为多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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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承销期不能少于十日,不能超过九十日。
证券商承销资格的有效期限: 1.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2.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3)最近一年股票承销业务或最近三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材料;
(4).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这些文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但作为分销商并以代销方式从事股票承销的除外。
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
六、证券法中所指的承销期满是什么时候?
再补一个问题:如果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前,就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不是必须将该股票卖出?谢谢啦^_^
七、承销的承销期限
证券法中,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在三个月内所售出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总数量的百分之七十的为发售失败,则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八、什么是上市承销商
证券承销就是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上市承销商就是指企业确认上市以后,代理企业股票发行的服务机构国内一般保荐机构(就是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做该企业的证券承销商国外就有很多了,举美国为例就有很多,一般指的是做市商上市承销商说直白了 就是为企业服务,尽量提高股价使股票发行成功的机构
九、证券承销的义务是什么啊?要做些什么啊?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禁止预留义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
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
2)缩短承销期;
3)减少销售网点;
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3、备案义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安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
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
2)诋毁同行;
3)借助行政干预;
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6、禁止承销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
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10、其他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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