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股票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本”科目,其他公司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股票溢价发行的,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
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应将不足支付的发行费用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融到的资金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从财务处理上而言,201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中对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解答中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2010]25号文件第七条上市公司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作出如下特别规定,即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上所及,《问题解答》与财会[2010]25号文件皆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作出了应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财务处理,而不能将股票发行费用完全从发行收入中冲减。
也就是说《问题解答》及财会[2010]25号文件对股票发行费用的处理是分两步处理,即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外部费用从发行收入中处理,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后一种处理的结果从财务层面上而言则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利润的减少,也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融到的资金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股票面值的部分计入股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借:银行存款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在什么科目
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反映在“股本”科目,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若是溢价发行,即超过股票面值的金额,在扣除手续费及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注意审计费和咨询费都计入管理费用,不能扣除。
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
五、发行股票的面值收入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中?
计入“股本”会计科目中。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收到现金等价物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账户,一般股票发行都是溢价发行,企业应将收到价款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股本 (股票面值乘以发行数量)资本公积 (发行总额减去面值部分的溢出额,发行费用也扣减在此处)扩展资料:股本的换算方法1、总股本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总数,流通股本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全流通股份来说总股本=流通股本。
比如外国有些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或管理层持股在一定的期限内可能是限制流通的。
2、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中,一般有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B股)等。
2008年前,考虑到二级市场扩容不能过快等因素,国家股、法人股一般不得上市,内部职工股也只有在社会公众股上市半年后才能上市流通。
3、流通股是指已上市流通的股数,它主要是指社会公众股,已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总股本-非流通股本=流通股,其中非流通股即是上述所指的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未上市的)、外资股(B股)等。
4、公司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本
六、公司发行股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在哪个会计科目中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溢价发行的话,按股票的面值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发行手续费、佣金等从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中扣除后,溢价净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我国不允许股票按照折价发行,若是平价发行的话,发行费用一般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七、发行股票如何做账
从财务处理上而言,201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中对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解答中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2010]25号文件第七条上市公司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作出如下特别规定,即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上所及,《问题解答》与财会[2010]25号文件皆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作出了应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财务处理,而不能将股票发行费用完全从发行收入中冲减。
也就是说《问题解答》及财会[2010]25号文件对股票发行费用的处理是分两步处理,即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外部费用从发行收入中处理,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后一种处理的结果从财务层面上而言则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利润的减少,也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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