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分居期间如何保护可能一方转移财产(基金股票),离婚一方怀疑对方另藏财产如何查实
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的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的制度。
而你这里是属于诉前的财产保全。
由于你的离婚诉讼还没有进行。
诉前的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要件一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下的。
不知道你是不是确定对方有隐藏 转移 出卖财产的实施情况,而且是不保全就会严重的损害你的利益。
二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次案例中也就是要你来提出。
三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由于一旦申请保全,势必给对方的当事人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一旦败诉,也就意味着你要承担责任,所以担保是必须的。
一些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二、离婚时,发现丈夫把股票全部转入子女的股票帐户内,分割财产时是否会牵涉进去?
能够把股票转入子女的股票帐户里吗????????这个问题法院根本不会相信,因为技术上就不成立。
他只能够把钱转入子女的银行帐户。
三、请问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在股市里的资金和股票能一起转移到对方股市账户上吗?
股票不能。
卖出转钱吧。
四、男方名下买的股票离婚划归女方怎么处理
如果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那么离婚就必须分割给双方。
除非能证明这些股票不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比如父母资助等情况,否则必须依法分配。
五、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公民越来越多。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几种情况。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
这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此类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也不严密。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夫妻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比较明确。
但夫妻之间的股权划分往往是随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为公司股东。
(4)夫妻接受赠与
六、离婚后发现丈夫转移股权我该怎么办
你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在离婚前转移股权,那么那转移的股权是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就可以了。
七、男方名下买的股票离婚划归女方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时,协议分割分配公司股权,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的同意。
如果约定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夫妻一方持股,离婚期间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可以做财产保全,办理离婚是去转让股权就是一种转移财产的行为,这是违反婚姻法,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九、已经离婚的夫妻,公司股权变更该怎么操作
夫妻离婚时,协议分割分配公司股权,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的同意。
如果约定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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