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是什么意思_关于票据里有一个词“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11-08 07:54:47 浏览:66次 收藏:18次 评论:0条
一、什么叫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合同无对价无效。
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
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
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
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有关对价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国石化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北京飞天与北京燕化签订的合并协议中出现。
根据该协议,中国石化通过北京飞天吸收合并北京燕化的方式对北京燕化进行整合,北京飞天就拟注销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东支付现金,同时还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内资股的唯一股东中国石化发行北京飞天新注册股本,最后北京飞天对该协议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约38.46亿港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
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国内法学研究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从权利义务对价的角度来调整。
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是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的;
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此前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中,非流通股股权以什么样的对价获得流通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采取了个案处理、方案协商选择的原则使最终实现的对价必然成为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二、什么是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
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
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
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
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
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
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
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1、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
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
对预计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
到处想方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
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量时就称为"头寸紧"。
三、期货挂单和对价是什么意思?
展开全部挂单就是指下单,成没成交都叫挂单。
定个很接近现价的单子,等待成交,叫挂单。
成交了没平仓的单子,叫做挂单冻结。
对价指,你是买家个话,你的价格和卖家的最低价对接,成交的快。
你是卖家的话,你的价格和买家的最高价对接,成交的快。
四、关于票据里有一个词“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
五、或有对价是什么意思?
或有对价是指如果未来特定的事项发生或特定事项满足,买方需要向买方支付额外的资产或权益(通常是现金或股票)的义务。
或有对价的确认:或有对价是购买方与被购买方通过谈判确定的经济对价的内在部分,购买方对被购买方的价值及其未来盈利能力不确定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来降低自身的风险。
如果被购买方未来盈利较低,购买方的合并对价可能随之降低;
如果被购买方未来盈利较高,购买方的合并对价可能也随之增加。
换言之,买卖双方以或有对价的方式来分享被购买方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并共同承担这段时间的风险。
购买方在谈判过程中应该已对被购买方的未来盈利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了解和评估,并据此达成这些或有对价的条款。
因此,在购买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合并成本应该反映购买方对被购买方盈利能力的判断和估计,而不是简单地因为支付的不确定性而不予考虑。
因此,会计准则讲解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该包含在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中。
六、对价方式的定义是什么?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什么是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以及发行后仍有部分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
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就是股权分置。
所谓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法人股由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过程中,法人股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需求和利益的均衡。
即在认可流通股含权的条件下,在法人股转化为流通股过程中,法人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含权价差,在全流通条件下实现同股同权同价。
由于流通股的股票价格高于非流通股价格,非流通股获取流通股的条件就是要通过协商向流通股股东出让部分利益,这部分利益就是对价。
很清楚,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所出让的利益,这也正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内容。
在实际中,对价的计算是复杂多变的。
对价的支付方式既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现金。
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总股本15000万股,其中国有股及法人非流通股为10000万股,流通股为5000万股;
其调整后每股净资产为2元,流通A股的日均价为3.5元。
假如该公司的全部非流通股股份以配售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实现全流通,那么,该公司流通A股市值为:3.5元×5000万=1.75(亿元);
非流通股的配售价为(有的考虑市值):2元×10000万=2(亿元);
该非流通股全部配售给流通股东后的价值为:1.75+2=3.75(亿元);
则配售全流通除权后每股市价为:3.75亿元÷15000万股=2.5(元/股)。
在这里,非流通股的股东是不能直接向二级市场抛售股票的,只能按照2元的价格全部配售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实现全流通,全流通后每股股价为2.5元。
因此,应将这两者的差额,即每股0.5元,总额为0.5亿元(0.5元×10000万)的差价总额补偿给流通股股东,然后非流通股即可流通。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应该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一种股权转移或资金补偿,实质上属于一种增加投资成本的支出行为,而对于获得对价的股东来说,是一种接受补偿取得收入的行为。
因而,在税收上主要涉及资产产权转移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和收入与支出方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等两种税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件规定,对于接受对价补偿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暂免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双方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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