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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信息—私募的股票信息准么

发布时间:2022-06-22 09:15:25   浏览:95次   收藏:11次   评论:0条

一、私募的信息披露问题

私募基金怎样做股票:  1、大多数“私募基金”都对资金的投入期限作出下限规定,大型“私募基金”最短的持有期多为一年,且赎回时,必须提前五天预约;
若大额赎回(即超过基金股本的5%)必须提前10天预约,并签订契约。
现阶段私募基金的资金稳定性水平,决定了私募基金的操作方式既不同于以往由违规拆借资金等构成的短线“过江龙”资金,也不同于长庄运作的操盘方式。
  2、跟庄锁仓・联合做庄  受自身资金特点决定,私募基金多以跟庄、锁仓或联合做庄为主要投资策略,以中线持股、波段炒作为主要战术,对筹码的锁定度和稳定性均较高。
在上半年行情中大多数个股,尤其是新股次新股板块普遍呈现出沿上升通道逐步攀升的慢牛行情,下跌中缩量或未出现较大的成交量,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私募基金”的这种持筹稳定性和阶段性。
  市场筹码的控制和锁定程度直接影响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操作难易和盈利地位,“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和入市更加大了对市场有限的股票筹码的需求。
由于大多数老股早已被原有市场主力所控制,大量新入市的“私募基金”就将目光投向了上市的新股和次新股。
这种市场新主力对股票筹码的争夺是导致上半年股市再次演绎“新股不败”神话的重要因素。
  3、靠交易手续费返还生存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报酬计提方法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二者个股操作手法的差异。
按《证券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和乘1/365,很多封闭式投资基金在短时期内,抬高资产净值以获利,快到年底分红时,又迅速做低净值。
而“私募基金”则按照国际惯例,基金管理人基本上无固定报酬,其主要收入从年底的基金分红中提取,在利益机制驱使下,中国大部分地下“私募基金”都依靠做大成交量、获取券商返佣来获取收益。
  4、“私募基金”这种的投资理念与操作手法给上半年行情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在大多数交易日,两市涨幅最大的40家股票的日涨幅基本上维持在2%―5%之间,短线强势股一般仅能保持2―3日强势,一般个股在盘中震荡及下跌过程中成交量极小,而稍有上涨即显著放量
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法:即不断高抛低吸,靠返还交易成交手续费生存。

私募的信息披露问题


二、私募的信息披露问题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或Private offering)作为一种资本募集方式,是与“公募”(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概念,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
公募就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募集资金。
  在美国,所谓的私募融资(Private Placement),是指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人)以豁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证券发行申报和证券注册登记的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发行一定量的证券,以募集一定量资金的融资方式。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任何企业在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融资,必须在公开发售前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未经登记注册发行证券即构成欺诈,将被处以刑罚。
然而,上述强制性登记注册的要求,存在若干例外或豁免(Exemptions),其中一个重要的豁免,即私募融资。
  我国没有私募的概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美国由于证券业的发达,其私募市场也相对发展充分,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933 年的证券法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框架性法律。
1933 年法律框架的立法思想是,先概括的规定管制任何证券发售行为,再以例外规定排除无关的行为,其中也包括私募。
因此对证券私募的监管是由一些免除条款来限定的。
其监管主要通过各州的公司法和蓝天法(blue-sky statues)进行,由于证券的相关规定与判例的矛盾,使得进一步规范私募的法规regulationD于1982年开始实施。
regulationD规定了三种豁免或者成为安全港(safe harbor)的情况,其中Rule506专门对私募进行了规定。
RegulationD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进行了限定。
  对于私募融资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联邦一级的证券法规并未作详细规定,而主要委之于各州“蓝天法”的规定以及在regulationD中有一定的规定。
公募融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RegulationD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果认购股票的投资者只有合格投资者,发行人不必提供Rule506(b)(1)(i)规定的任何信息。
如果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中有具有资历经验类的认购人或者受托人,发行人必须对全部投资人提供规定的信息。
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因其是否为申报公司(reportingcompany)而不同。
当发行人为非申报公司时,非申报公司不需要依照34 年证券交易法第13 条或者第15(d)条,负有向证监会等及申报相关信息的义务。
此类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因融资额的大小而不同。
当发行人为申报公司时,申报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因融资额的大小而不同。
需要根据Rule506(b)(2)(ii)(A)或者Rule506(b)(2)(ii)(B)的要求,根据其一进行披露。
可见美国立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点是,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信息披露。

私募的信息披露问题


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哪些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132636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度上,《指引》规定,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意思就是说,股权和创投私募要披露年报、半年报,但季度报告采取自愿原则。
这和证券私募的披露频率要求很不一样。
首先是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其次是年度报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产品情况,包含基金基本情况、基金产品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外包机构情况;
二是基金运营情况,包含累计运营情况、持有项目说明表;
三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包含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费用明细、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四是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
五是管理人报告;
六是托管人报告;
七是审计报告。
最后是季度报告,是可以自愿选择披露的。
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哪些


四、私募的股票信息准么

八成不靠谱,私募不会无缘无故给你股票信息。
小心为好!

私募的股票信息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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