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是什么意思!请问什么是质权人典权人?
发布时间:2022-06-02 17:32:15 浏览:9次 收藏:2次 评论:0条
一、请问什么是质权人典权人?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纵观世界各国法律,都没有与之相吻合的法律制度,其具有固有法性。
早在汉唐时期典权制度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并形成了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习惯。
但直到清朝时期才有一些法律条文散见在大清律户部则律中。
现代意义上的典权始于大清律典当田宅门条例。
我国《民法通则》虽对典权无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却早已对典权给予确认。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了典物回赎期间:“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不回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
1988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第120条规定了典价:“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
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
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的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亦就典权问题作出若干批复,以指导审判实践。
如1984年的《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1986年的《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当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关于典当房屋回赎期限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1992年的《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等。
其中,以《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对回赎期间的中止、中断作出一般规定:“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
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这种情况,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 现代意义上的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加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
收取典价而向典权人提供不动产者,为出典人;
作为典权标的物的不动产,为典物。
典权人通过支付典价而占有典物,取得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权、转典权、典权让与权、典权抵押权、优先购买权、修缮权等权利,同时承担保管典物、危险分担、缴纳捐税、返还典物等义务;
典权属他物权,对于其具体法律性质有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买卖物权说和特种物权说等多种主张,其中以用益物权说为通说。
出典人通过提供典物而收取典价,享有典物处分权、担保设定权、回赎权等权利,同时承担危险分担、瑕疵担保等义务。
而其中出典人的回赎权是典权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审判实践中典权纠纷的绝大部分也集中在回赎权的行使的问题上,笔者试结合以下案例浅析回赎权的构成要件、存续期间和法律后果问题,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质押区别于抵押的本质特征,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质权人未占有质物,质押合同未生效;
但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质押合同生效后,又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其法律后果究竟是质权消灭,还是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情况法律未规定。
考虑到担保法第87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的规定,并未将丧失占有质物作为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因此,最高法院有关“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解释,回避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比较稳妥的。
二、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比方说修车厂扣押为交修车费车主的车,该修车厂为留置权人,享有对该车的留置权。
抵押权主要针对的不动产,比如房屋之类的,抵押人要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才可享有对改房屋的抵押权。
至于质权,质权人占有标的物才可享有质权,标的一般为动产。
抵押权是不用转移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必须要办理登记等手续,而适用抵押权的往往为不动产,以及相对价值大的物体; 质权则是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所以不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转移占有相当有公示效力,而可以适用质权的物体范围也广泛一些 而上述两种权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相对而言质权的债权人权利更广,毕竟可以占有物体,收取孳息等等。
留置权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在特定的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标的物,并给予一定宽限期.如果过了宽限期仍然不履行,则债权人享有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它只发生在保管,雇佣等特定的移转占有的合同中.
三、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质人、质权人
出质人是质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保证人,质权人是出质后质物的占有人,也就是债权人
五、合同书上‘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质押区别于抵押的本质特征,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质权人未占有质物,质押合同未生效;
但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质押合同生效后,又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其法律后果究竟是质权消灭,还是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情况法律未规定。
考虑到担保法第87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的规定,并未将丧失占有质物作为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因此,最高法院有关“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解释,回避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比较稳妥的。
债务人(debtor)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与"债权人"(creditor)相对。
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六、会计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具体是怎样的?举例说明下!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我随便举个例子吧,张三(债务人也可以称为出质人)、李四(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
如果说张三欠李四三十万元,他暂时没现金偿还,就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移交给李四,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如果张三到了一定时间还没偿还债务,而李四就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这套房子,优先得到偿还。
所以李四就是享有这个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
而张三是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七、股权出质申请书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出质人是质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保证人,质权人是出质后质物的占有人,也就是债权人
八、股权出质申请书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股权是指股东 对其所投资的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2.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
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
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
3.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九、什么是抵压权人?什么是质权人?
一、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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